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金源道艾力枫社东区ES11幢房产
****开发区金源道艾力枫社**ES11幢房产
****
挂牌价: 3,18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1-04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1-08
房产类
资产类别
**省 **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谷秀玲
联系电话: 010-****3064-8002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
联系人: 刘经理
联系电话: 010-****9338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205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开发区金源道艾力枫社**ES11幢房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省**市 | ||||||||
**中企华****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3-31 | ||||||||
****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备案 | ||||||||
2024-05-22 | |||||||||
3950.14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部分由受让方承担; 2、现场踏勘联系人:万自永,联系电话:010-****9910; 3、标的资产目前处于空置状态。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4、其他详见**产权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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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市西**阜成门北大街6号三层309室 |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闫晓俊 | 成立日期2001-06-13 | ||||||||||
340,00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911********0163557 | 经营规模中型 | ||||||||||
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家具租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股东会决议 | |||||||||||
****国资委监管 | |||||||||||
****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017643K | ||||||||||
****股东会 | 批准日期2022-12-28 | ||||||||||
股东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2024-11-0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1-08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向**产权指定账户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期满:(1)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产权规定返还。 3、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知悉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且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工作,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照国家以及当地有关于房地产购买资格的相关规定,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产权指定账户;(2)同意**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由**产权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启动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完成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的,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承诺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30%赔偿转让方的损失。 6、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的,转让方将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取消其受让资格,重新在**产权公开转让本项目:(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未按时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付清交易价款、服务费的。(5)其他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情况。 7、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之前产生的物业管理、供暖、水电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10、本项目成交,受让方须交纳成交价格1%的交易服务费。 | |||||||||||
无 | |||||||||||
否 | |||||||||||
是 | |||||||||||
954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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