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西石佛村北侧恒大金碧天下143-1、143-2房产
**市**区官庄镇西石佛村北侧恒大金碧天下143-1、143-2房产
GR2024TJ****759
挂牌价: 406.36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1-04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1-15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郑爽
联系电话: ****2137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247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市**区官庄镇西石佛村北侧恒大金碧天下143-1、143-2房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区 | ||||||||
******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5-31 | ||||||||
**** | 类型备案 | ||||||||
2024-07-09 | |||||||||
406.36 | 账面价值(万元)329.94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标的情况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该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情况。 3、标的2套房地产内墙打通、内部相互连接,共用楼梯。 4、标的房产证载信息未记载土地使用权面积,如本次转让房产权属变更后,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中包含土地信息,则以证载信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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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集团有限公司 | |||||||||||
**市**区吴家窑二号路44号 |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于丽珍 | 成立日期1998-12-25 | ||||||||||
133,721.9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911********835946A | 经营规模中型 | ||||||||||
国家授权范围内的资本运营;天然气、煤气供应、输配;液化石油气供应;燃气输配设备材料供应;燃气器具、表具的维修、销售;自有设备的租赁业务;技术咨询、开发、服务、转让;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天然气市场开发、综合利用及营销策划、可行性研究(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
其他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894639Y | ||||||||||
**** | 批准日期2024-04-08 |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关于印发2024年资产处置计划的通知 津能源资产〔2024〕5 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11-0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1-15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公示的《承诺函》等材料,并应在挂牌截止日**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产权指定账户。 2.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退回。 3.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房产所涉及的过户及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处房产现场状况的实地踏勘等相关事宜,自愿接受标的房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费用和法律责任,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剩余部分支****银行账户。 5.意向受让方需自行****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6.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1)当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2)当项目公告期满产生竞价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后续竞价登记程序的;(3)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因各竞买方均不应价导致最终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4)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5)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在**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6)最终受让方未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款的。(7)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交易无法完成的。 7.最终受让方应同意**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8.本次转让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房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及房产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9.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0.本次转让房产涉及的水、电、燃气、供暖、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在房产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割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1.交易双方在取得**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全部相关事宜,转让方予以配合,最终权属变更时间以产权单位实际办理变更时间为准。 12.因转让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 13.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双方相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 |||||||||||
无 | |||||||||||
否 | |||||||||||
是 | |||||||||||
100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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