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县****公司年产500万件水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延环审[2024]22号
**县****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万新****公司环评工程师杜明辉主持编制完成的《**县****公司年产500万件水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环审委审核决定通过后,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按照**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投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处理+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限值10mg/m3及《****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其它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排放口颗粒物不高于10mg/m3要求;水泥进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分别水泥储罐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高于罐顶3m排气筒DA002、DA003排放(排气筒总高度不低于15m),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限值10mg/m3及《****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其它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排放口颗粒物不高于10mg/m3要求;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0.5mg/m3及《****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0.5mg/m3。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运。
3、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经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的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一般固废暂存间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落实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防泄漏措施。固体废物须全部妥善处置避免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