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自然资源局权责清单
今年以来,我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策文件的规定,对每一项权责事项进行认真审核。最终明确权责清单事项191项,其中包括行政许可16项,行政监督检查21项,行政处罚126项,行政确认6项,其他行政权力10项,行政裁决4项,行政奖励4项,行政强制措施2项,行政征收2项。根据《****政府关于公布**市市本级权责清单(2024版)及取消下放事项日录的通知》(赤政发〔2024〕21号)文件要求,现予以公开。
2024******局权责清单 | |||||||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24年9月25日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责任主体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主管部门审查,****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管理部****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部门规章】《划拨土地目录》(国土**部令第九号) |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责任:①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承办,****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证件;②对申请划拨用地的材料进行审查。③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用地单位申请表,**区、****政府、新区管委**意供地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用地图、地籍调查报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以上申请材料;④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及国家颁布的土地使用标准的土地可予以划拨。 4.决定责任:①对符合《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作出划拨国有土地行政许可决定。②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履行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法定责任。 5.实施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6.送达责任:按时办结,依法制作并送达划拨决定书,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许可结果。 7.事后监管责任: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
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管理部门实施。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政府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自然**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责任:①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承办,****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证件;②对申请划拨用地的材料进行审查。③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用地单位申请表,**区、****政府、新区管委**意供地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用地图、地籍调查报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以上申请材料;④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及国家颁布的土地使用标准的土地可予以划拨。 4.决定责任:①对符合《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作出划拨国有土地行政许可决定。②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履行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法定责任。 5.实施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6.送达责任:按时办结,依法制作并送达划拨决定书,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许可结果。 7.事后监管责任: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
3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根据2019年5月31日**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1.公示责任:①公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提供申请表格式文本。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责任:①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和申请表、建设单位申请函、经规划部门审定的该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用地现状地形图、批前公示文件等申请材料。②文审符合要求的,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织现场踏勘,核定用地位置、面积、范围、土地性质。③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④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责任:①对符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不包括现场探勘、会商和公示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起诉的途径和期限。 5.送达责任:①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①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监督检查。②建立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依法公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③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条 ****政府****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城乡规划****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根据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国监察部、中华人民******保障部、中华人民****建设部令第33号修正) 第十条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政府****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五)违反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 根据2019年5月31日**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一条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二)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三)未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五)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不依法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4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根据2019年5月31日**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人民政府****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人民政府****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人民政府****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通过展馆、公示栏或者网站、报刊等予以公布。 | 1.公示责任:①公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提供申请表格式文本。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责任:①审查《建设工程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建设单位申请函、与选址有关的场地现状地形图、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等申请文件材料。②文审符合要求的,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织现场踏勘,核定用地位置、面积、范围、土地性质。③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④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责任:①对符合核发建设工程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核发建设工程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起诉的途径和期限。 5.送达责任:①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建设工程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②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①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监督检查。②建立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依法公布建设工程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③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政府****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城乡规划****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根据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国监察部、中华人民******保障部、中华人民****建设部令第33号修正) 第****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政府****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五)违反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根据2019年5月31日**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号) 第六十一条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二)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三)未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五)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不依法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5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行政许可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2019年8月26日,****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户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人民政府批准。 |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责任:①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承办,****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证件;②对申请划拨用地的材料进行审查。③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用地单位申请表,**区、****政府、新区管委**意供地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用地图、地籍调查报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以上申请材料;④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及国家颁布的土地使用标准的土地可予以划拨。 4.决定责任:①对符合《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作出划拨国有土地行政许可决定。②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履行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法定责任。 5.实施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6.送达责任:按时办结,依法制作并送达划拨决定书,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许可结果。 7.事后监管责任: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
6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自然**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政府国土**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主管部门参加。 |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责任:①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承办,****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证件;②对申请划拨用地的材料进行审查。③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用地单位申请表,**区、****政府、新区管委**意供地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用地图、地籍调查报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以上申请材料;④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及国家颁布的土地使用标准的土地可予以划拨。 4.决定责任:①对符合《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作出划拨国有土地行政许可决定。②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履行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法定责任。 5.实施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6.送达责任:按时办结,依法制作并送达划拨决定书,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许可结果。 7.事后监管责任: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自然**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 | 开采矿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然**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范围,****机关批准,并报请原****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行政规章】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一款:“开采下列矿产**,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矿产**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按照《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3〕4号)、《******厅关于转发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自然资字〔2023〕397号),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实施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6.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复或采矿许可证、通知书。 7.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自然**部令第1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7]134号)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1986年3月19日 第六届******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1996年8月29日 第八届******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 |
8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然**局 | 【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管理部****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责任:①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承办,****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证件;②对申请划拨用地的材料进行审查。③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用地单位申请表,**区、****政府、新区管委**意供地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用地图、地籍调查报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以上申请材料;④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及国家颁布的土地使用标准的土地可予以划拨。 4.决定责任:①对符合《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作出划拨国有土地行政许可决定。②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履行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法定责任。 5.实施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6.送达责任:按时办结,依法制作并送达划拨决定书,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许可结果。 7.事后监管责任: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
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许可 | 自然**局 | 《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管理部****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责任:①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承办,****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证件;②对申请划拨用地的材料进行审查。③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用地单位申请表,**区、****政府、新区管委**意供地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用地图、地籍调查报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以上申请材料;④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及国家颁布的土地使用标准的土地可予以划拨。 4.决定责任:①对符合《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作出划拨国有土地行政许可决定。②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履行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法定责任。 5.实施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6.送达责任:按时办结,依法制作并送达划拨决定书,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许可结果。 7.事后监管责任: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
10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行政许可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同意,****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20年)》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责任:①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承办,****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证件;②对申请划拨用地的材料进行审查。③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用地单位申请表,**区、****政府、新区管委**意供地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用地图、地籍调查报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以上申请材料;④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及国家颁布的土地使用标准的土地可予以划拨。 4.决定责任:①对符合《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作出划拨国有土地行政许可决定。②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履行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法定责任。 5.实施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6.送达责任:按时办结,依法制作并送达划拨决定书,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许可结果。 7.事后监管责任: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
11 | 地图审核 | 行政许可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4号令)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2)《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部令第77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九条 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产品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根据产品中地图主要表现地,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由相应自然**主管部门审核。 |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责任:①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一是具有中级以上地图编制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三年以上;二是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图审查上岗证书。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地图内容审查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一起转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4.决定责任: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后,在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作出批准意见的,编发审图号,发出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说明原因,发出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5.实施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6.送达责任:按时办结,依法制作并送达地图核准批准通知书,******局门户网站上公告获得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7.事后监管责任:****中心收到地图出版单位送交的备案样本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与留存的批注样图进行比照检查。 发现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向测绘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符合要求的,应当编号入库,妥善保管,保管期为三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地图上载明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审图号的;(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的。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的;(二)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图审****机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二)在地图审核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三)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送审的地图提供他人使用的。 | |
12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然**局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 《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申请提供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函和证明函;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申请表;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工程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同书、协议、委托书、招投标书、批准文件等其中之一),使用控制点成果的,还必须提交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首次申请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资料的,必须提交申请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施条件证明材料、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3.审查责任:第七条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和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三)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4.决定责任: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受理通知;(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5.实施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6.送达责任: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使用批复,应当自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不准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事后监管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使用人获准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阅或者要求申请人报送有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 | 拆迁二等以下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实施意见 三、测量标志分级管理。自治区本级负责国家二等以上大地点管理工作。其余等级的测量标志管理由测量标志所在地自然**主管部门负责。 |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责任:①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一是具有中级以上地图编制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三年以上;二是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图审查上岗证书。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地图内容审查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一起转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4.决定责任: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后,在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作出批准意见的,编发审图号,发出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说明原因,发出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5.实施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6.送达责任:按时办结,依法制作并送达地图核准批准通知书,******局门户网站上公告获得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7.事后监管责任:****中心收到地图出版单位送交的备案样本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与留存的批注样图进行比照检查。 发现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向测绘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符合要求的,应当编号入库,妥善保管,保管期为三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
1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主管部门审查,****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土**部令第68号发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政府****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政府的国土**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主管部门预审。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部备案。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7月1日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城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政府规章】《**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内建规[2009]338号)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的,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申请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属于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备案后,申请人也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规章文件】《自然**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厅《关于贯彻落实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证”改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562号)“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合并,由自然**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 |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责任:①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②审查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③审查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④审查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材料的审查通过,不符合的提出补正要求。 4.决定责任:①对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的,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②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履行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法定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依法制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许可结果。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的监督检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15 | 勘查矿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然**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年修正本)第三条 矿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政府必须加强矿产**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年修正本)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行政法规】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勘查下列矿产**,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由省、自治区、****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 第十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续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申请采矿权的;(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地方性法规】 《**自治区矿产**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自治区矿产**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自治区内的矿产**勘查审批登记工作,为自治区矿产****机关。" 《关于贯彻落实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内自然资字〔2020〕5号)第一项“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第二条:盟市负责除自然**部、******厅出让登记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盟市自然**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实际,自行决定是否下放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厅关于优化矿业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19号)第一项“优化矿业权管理职能职责”第一条:委托办理部分矿业权登记。自治区登记权限 11 个矿种登记事项中,除探矿权新立、探转采划定**范围、采矿权新立外,其他矿业权登记******局审查办理。 |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按照按照《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厅关于转发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自然资字〔2023〕397号),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实施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6.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复或勘查许可证、通知书。 7.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7]134号)。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6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责任:①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承办,****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证件;②对申请划拨用地的材料进行审查。③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用地单位申请表,**区、****政府、新区管委**意供地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用地图、地籍调查报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以上申请材料;④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及国家颁布的土地使用标准的土地可予以划拨。 4.决定责任:①对符合《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作出划拨国有土地行政许可决定。②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履行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法定责任。 5.实施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6.送达责任:按时办结,依法制作并送达划拨决定书,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许可结果。 7.事后监管责任: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7 | 对测绘成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根据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 1.立案责任:对检查抽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移交的损害测绘成果质量行为案件都应立案。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检验单位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情况,实施现场检验。③主要针对以下项目进行监督抽查:(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④检验完成后,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⑤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并于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寄(交)达受检单位。 3.异议受理责任:①应当自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报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②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需要进行复检的,应当按原技术方案、原样本组织。③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及有关资料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4.结果处理责任:①负责审定检验结论,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②应当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应当抄告其测****机关。③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应当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5.事后监管责任:①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②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应组织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组织进行强制复查。③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复查仍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18 | 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第十六条 第二款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2、《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三条第****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1.立案责任:对检查抽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移交的损害测绘成果质量行为案件都应立案。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检验单位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情况,实施现场检验。③主要针对以下项目进行监督抽查:(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④检验完成后,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⑤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并于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寄(交)达受检单位。 3.异议受理责任:①应当自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报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②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需要进行复检的,应当按原技术方案、原样本组织。③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及有关资料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4.结果处理责任:①负责审定检验结论,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②应当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应当抄告其测****机关。③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应当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5.事后监管责任:①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②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应组织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组织进行强制复查。③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复查仍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19 | 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职责,可以要求测绘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工资表、劳动保险证明、测绘仪器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测绘项目合同、测绘成果验收(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并可以对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保证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1.立案责任:对检查抽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移交的损害测绘成果质量行为案件都应立案。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检验单位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情况,实施现场检验。③主要针对以下项目进行监督抽查:(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④检验完成后,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⑤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并于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寄(交)达受检单位。 3.异议受理责任:①应当自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报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②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需要进行复检的,应当按原技术方案、原样本组织。③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及有关资料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4.结果处理责任:①负责审定检验结论,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②应当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应当抄告其测****机关。③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应当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5.事后监管责任:①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②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应组织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组织进行强制复查。③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复查仍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20 | 对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发〔2010〕7号) 第三条 ****政府****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 1.立案责任:对检查抽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移交的损害测绘成果质量行为案件都应立案。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检验单位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情况,实施现场检验。③主要针对以下项目进行监督抽查:(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④检验完成后,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⑤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并于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寄(交)达受检单位。 3.异议受理责任:①应当自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报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②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需要进行复检的,应当按原技术方案、原样本组织。③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及有关资料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4.结果处理责任:①负责审定检验结论,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②应当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应当抄告其测****机关。③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应当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5.事后监管责任:①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②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应组织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组织进行强制复查。③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复查仍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21 | 对外国组织或个人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测绘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2002年主席令第75号)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部门规章】《关于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20日国土**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9日国土**部令第38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4月27日国土**部令第57号《国土**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来华测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1.立案责任:对检查抽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移交的损害测绘成果质量行为案件都应立案。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检验单位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情况,实施现场检验。③主要针对以下项目进行监督抽查:(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④检验完成后,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⑤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并于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寄(交)达受检单位。 3.异议受理责任:①应当自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报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②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需要进行复检的,应当按原技术方案、原样本组织。③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及有关资料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4.结果处理责任:①负责审定检验结论,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②应当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应当抄告其测****机关。③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应当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5.事后监管责任:①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②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应组织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组织进行强制复查。③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复查仍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22 | 对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发〔2010〕7号) 第十六条 第二款 ****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 1.立案责任:对检查抽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移交的损害测绘成果质量行为案件都应立案。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检验单位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情况,实施现场检验。③主要针对以下项目进行监督抽查:(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④检验完成后,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⑤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并于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寄(交)达受检单位。 3.异议受理责任:①应当自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报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②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需要进行复检的,应当按原技术方案、原样本组织。③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及有关资料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4.结果处理责任:①负责审定检验结论,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②应当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应当抄告其测****机关。③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应当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5.事后监管责任:①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②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应组织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组织进行强制复查。③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复查仍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23 | 对测绘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国测国字〔2008〕6号) 第十三条 测绘行业标准不得与测绘国家标准相违背,测绘地方标准不得与测绘国家标准和测绘行业标准相违背。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 1.立案责任:对检查抽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移交的损害测绘成果质量行为案件都应立案。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检验单位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情况,实施现场检验。③主要针对以下项目进行监督抽查:(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④检验完成后,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⑤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并于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寄(交)达受检单位。 3.异议受理责任:①应当自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报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②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需要进行复检的,应当按原技术方案、原样本组织。③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及有关资料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4.结果处理责任:①负责审定检验结论,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②应当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应当抄告其测****机关。③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应当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5.事后监管责任:①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②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应组织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组织进行强制复查。③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复查仍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24 | 对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部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地方行政规章】《**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2016年12月9****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月17****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12号) 第十七条 ****政府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年度检查制度,对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 1.组织责任:①根据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②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标准)、检查方法,通知受检单位(个人)。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检查人员****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对确定检查的单位(个人)按检查方案要求进行检查。③不得接受受检单位(个人)的宴请、礼金。 3.结果处理责任:①检查结束形成报告,提出检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②有违法事实的移交有权处罚的机构进一步调查,作出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行政规章】《**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国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5 | 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四条 ****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1.组织责任:①根据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②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标准)、检查方法,通知受检单位(个人)。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检查人员****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对确定检查的单位(个人)按检查方案要求进行检查。③不得接受受检单位(个人)的宴请、礼金。 3.结果处理责任:①检查结束形成报告,提出检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②有违法事实的移交有权处罚的机构进一步调查,作出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6 |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 ****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1.组织责任:①根据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②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标准)、检查方法,通知受检单位(个人)。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检查人员****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对确定检查的单位(个人)按检查方案要求进行检查。③不得接受受检单位(个人)的宴请、礼金。 3.结果处理责任:①检查结束形成报告,提出检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②有违法事实的移交有权处罚的机构进一步调查,作出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
27 |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部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地方行政规章】《**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2016年12月9****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月17****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12号) 第十七条 ****政府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年度检查制度,对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 1.组织责任:①根据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②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标准)、检查方法,通知受检单位(个人)。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检查人员****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对确定检查的单位(个人)按检查方案要求进行检查。③不得接受受检单位(个人)的宴请、礼金。 3.结果处理责任:①检查结束形成报告,提出检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②有违法事实的移交有权处罚的机构进一步调查,作出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地方行政规章】《**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国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8 |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 ****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八条 ****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部门规章】《自然**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部令第79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自然**部在**部署开展自然**卫片执法监督。 省级自然**主管部门按照自然**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市、县自然**主管部门开展自然**卫片执法监督,并向自然**部报告结果。 【部门规章】《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21号 )4.3市、县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部和省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 1.组织责任:①根据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②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标准)、检查方法,通知受检单位(个人)。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检查人员****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对确定检查的单位(个人)按检查方案要求进行检查。③不得接受受检单位(个人)的宴请、礼金。 3.结果处理责任:①检查结束形成报告,提出检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②有违法事实的移交有权处罚的机构进一步调查,作出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地方行政规章】《**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国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9 | 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发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88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修订,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本文第十五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自2011年1月8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 1.组织责任:①根据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②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标准)、检查方法,通知受检单位(个人)。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检查人员****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对确定检查的单位(个人)按检查方案要求进行检查。③不得接受受检单位(个人)的宴请、礼金。 3.结果处理责任:①检查结束形成报告,提出检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②有违法事实的移交有权处罚的机构进一步调查,作出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30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 ****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八条 ****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1.组织责任:①根据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②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标准)、检查方法,通知受检单位(个人)。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检查人员****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对确定检查的单位(个人)按检查方案要求进行检查。③不得接受受检单位(个人)的宴请、礼金。 3.结果处理责任:①检查结束形成报告,提出检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②有违法事实的移交有权处罚的机构进一步调查,作出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31 | 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公告第一号)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城乡规划执法检查,及时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 1.告知责任:① 对检查抽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移交的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违法行为的案件都应立案。② 实施抽查、检查前告知抽查检查的内容、范围、性质,适用的规范或检查细则等信息。 2.检查责任:① 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 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及配合检查的义务。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⑤ 依据法定职责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监督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⑥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物品,应出具书面的接收凭证。 3.处理责任:①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② 汇总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4.事后监管责任:①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限期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城乡规划执法检查。③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六十条 ****政府****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城乡规划****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一条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不依法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第七条 乡、****政府****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二)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 |
32 | 对城市紫线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建设部令第11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建设部令第9号《****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紫线,擅自调整和违反保护规划的行政行为,或者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遭受局部破坏的,监督机关可以提出纠正决定,督促执行。 | 1.告知责任:① 对检查抽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移交的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违法行为的案件都应立案。② 实施抽查、检查前告知抽查检查的内容、范围、性质,适用的规范或检查细则等信息。 2.检查责任:① 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 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及配合检查的义务。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⑤ 依据法定职责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监督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⑥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物品,应出具书面的接收凭证。 3.处理责任:①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② 汇总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4.事后监管责任:①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限期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紫线管理进行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部门规章】《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3 | 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建设部令第14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建设部令第9号《****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黄线管理工作。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告知责任:① 对检查抽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移交的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违法行为的案件都应立案。② 实施抽查、检查前告知抽查检查的内容、范围、性质,适用的规范或检查细则等信息。 2.检查责任:① 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 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及配合检查的义务。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⑤ 依据法定职责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监督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⑥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物品,应出具书面的接收凭证。 3.处理责任:①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② 汇总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4.事后监管责任:①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限期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线管理进行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部门规章】《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4 | 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建设部令第11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建设部令第9号《****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第十四条 ****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1.告知责任:① 对检查抽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移交的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违法行为的案件都应立案。② 实施抽查、检查前告知抽查检查的内容、范围、性质,适用的规范或检查细则等信息。 2.检查责任:① 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 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及配合检查的义务。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⑤ 依据法定职责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监督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⑥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物品,应出具书面的接收凭证。 3.处理责任:①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② 汇总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4.事后监管责任:①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限期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绿线管理进行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部门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5 | 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建设部令第145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建设部令第9号《****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第十三条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告知责任:① 对检查抽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移交的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违法行为的案件都应立案。② 实施抽查、检查前告知抽查检查的内容、范围、性质,适用的规范或检查细则等信息。 2.检查责任:① 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 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及配合检查的义务。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⑤ 依据法定职责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监督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⑥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物品,应出具书面的接收凭证。 3.处理责任:①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② 汇总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4.事后监管责任:①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限期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蓝线管理进行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部门规章】《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6 | 对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矿产**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各类地质遗迹。 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1.组织责任:①根据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②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标准)、检查方法,通知受检单位(个人)。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检查人员****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对确定检查的单位(个人)按检查方案要求进行检查。③不得接受受检单位(个人)的宴请、礼金。 3.结果处理责任:①检查结束形成报告,提出检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②有违法事实的移交有权处罚的机构进一步调查,作出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7 |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1.告知责任: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和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①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②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③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按照规定现场检查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⑤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结果处理责任:制作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等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自行整改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 |
38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行政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填写《举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进行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④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应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经住建委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②送达必须要有《送达回证》。③无法直接送达的,按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 8.执行责任:①执行罚缴分离制度。②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在期限届满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条 ****政府****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城乡规划****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39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根据2019年5月31日**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时,可以直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 第四十九条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行政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填写《举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进行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④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应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经住建委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②送达必须要有《送达回证》。③无法直接送达的,按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 8.执行责任:①执行罚缴分离制度。②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在期限届满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六十条 ****政府****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城乡规划****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40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根据2019年5月31日**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时,可以直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第四十七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 第四十九条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行政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填写《举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进行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④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应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经住建委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②送达必须要有《送达回证》。③无法直接送达的,按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 8.执行责任:①执行罚缴分离制度。②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在期限届满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六十条 ****政府****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城乡规划****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41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根据2019年5月31日**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时,可以直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第四十七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 第四十九条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行政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填写《举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进行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④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应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经住建委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②送达必须要有《送达回证》。③无法直接送达的,按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 8.执行责任:①执行罚缴分离制度。②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在期限届满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第六十条 ****政府****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城乡规划****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42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行政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填写《举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进行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④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应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经住建委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②送达必须要有《送达回证》。③无法直接送达的,按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 8.执行责任:①执行罚缴分离制度。②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在期限届满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第六十条 ****政府****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城乡规划****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43 | 对矿产**勘查者不按期缴纳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44 | 对采矿权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22号发布) 第七条 矿产**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征收。**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补偿费由****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补偿费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45 | 对违反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不按期缴纳规定应缴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46 | 对不按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规定备案、报告、弄虚作假,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47 | 对不按照规定测绘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矿产**管理条例》(**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1999年7月31日**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不按照规定测绘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 |
48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49 | 对不办理矿产**勘查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50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1 | 对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52 | 对采矿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矿产**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第一款 禁止在行洪的河床、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矿石、废碴或者尾矿,防止造成行洪不畅或者堤岸破坏。边坡的开挖和矿石、废碴的堆放,应当符合边坡稳定的要求。禁止开采或者毁坏预留安全矿柱或者岩柱,防止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 |
53 | 对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矿产**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 |
54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5 | 对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
56 | 对抵押采****机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矿产**管理条例》(**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1999年7月31日**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抵押采****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 |
57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8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9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0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部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管理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及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1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部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自然**主管部门备案。 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管理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及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2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部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63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部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自然**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64 | 对非法进入国有**或其他矿山企业**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和他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矿产**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 |
65 | 对非法占用、转让基本农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 |
66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
67 | 对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8 | 对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56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69 | 对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
70 | 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政府国土**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 |
71 | 对拒绝提供土地调查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政府国土**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 |
72 | 对勘查项目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不按期施工或无故停止勘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73 | 对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 |
74 |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56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75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恢复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6 | 对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
77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 |
78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探矿权人在矿产**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9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
80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
81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
82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土地复垦费用使用、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部令第56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
83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
84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部令第56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主管****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
85 |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矿产**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 |
86 |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政府国土**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
87 |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 (二)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不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 地质资料利用人损毁、散失地质资料的,依法予以赔偿。 | |
88 | 对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 (二)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不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 地质资料利用人损毁、散失地质资料的,依法予以赔偿。 | |
89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0 | 对未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测绘单位分立、合并后未重新申请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8年4月16日**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7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时,应当向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测绘****机关。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测绘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后三十日内重新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三)未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测绘单位分立、合并后未重新申请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采矿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矿产**管理条例》(**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1999年7月31日**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采矿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 |
9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93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 |
9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8年4月16日**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7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的,应当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按原密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5 | ****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印刷、展示、登载、附绘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图或者制作地图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8年4月16日**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7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在实施下列行为前,应当将试****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印刷、出版地方性地图或者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方性地图; (二)展示、登载、插附绘有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含示意图); (三)制作地球仪、电子地图等地图产品以及在广告、标牌、出版物和其他物品上附绘地方性地图。 绘有国界线的地图,****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专题地图的,其试制样图的专业****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印刷、展示、登载、附绘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图或者制作地图产品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6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矿产**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恢复地形地貌,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 |
97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划**、有重要价值的**或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矿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和他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矿产**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 |
98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9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超越批准范围进行勘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00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01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
102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 |
103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 |
104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5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
106 | 对因非法建设破坏耕地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 |
107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范围或者开****机关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8 | 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9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建设或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
110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
111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
112 | 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
113 | 对在土地调查中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政府国土**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 |
114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 |
115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16 |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土地调查原始记录、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政府国土**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 |
117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18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国有关部门、单位**,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国有关部门、单位**,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19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20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 |
121 | 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
122 | 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2019年09月06日发布,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 |
123 | 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 |
124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6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
127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8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56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129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30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国领域、管辖的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1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
132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33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 |
134 | 对非法转让矿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矿产**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 |
135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6 | 对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7 | 对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修正本)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8 | 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修正本)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9 | 对越界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矿产**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 |
140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 第四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 |
141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查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修正本)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42 | 对无证或越界勘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40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 勘查工作的,****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43 | 对无证采矿或者证照不全从事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和他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矿产**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人民政府报告。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44 | 对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9号令,2006年05月29日发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9号令,2006年05月29日发布)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
145 | 对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9号令,2006年05月29日发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9号令,2006年05月29日发布)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
146 |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机关****法院强制执行。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 |
147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48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 第四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 |
149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修正本)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50 | 对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9号令,2006年05月29日发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9号令,2006年05月29日发布)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
151 | 对擅自进入他人**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和他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矿产**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 |
152 | 对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修正本)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53 | 对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修正本)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54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55 | 对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修正本)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
156 | 对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机关****法院强制执行。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 |
157 | 对拒不交还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 |
158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09月06日发布,国务院令第203号令 )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09月06日发布,国务院令第203号令 ) 第五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 |
159 | 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2019年09月06日发布,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一条 ****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管理部门实施。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政府审批。****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2019年09月06日发布,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房地产工作。 ****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政府确定。 | |
160 | 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2019年09月06日发布,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 |
161 | 对非法抵押采矿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矿产**管理条例》(**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1999年7月31日**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可以将有偿取得的采矿权抵押。 采矿权人应当自抵押采矿权之日起30****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抵押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需以抵押采矿权筹措资金; (二)担保金额不得高于采矿权人实际投入的资金;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结清有偿取得采矿权的费用和矿产**补偿费; (四)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五)采矿权属无争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抵押合同变更、终止或者解除的,采矿权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机关。 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需要转让或者终止采矿权的,应当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或者注销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抵押采****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矿产**管理条例》(**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1999年7月31日**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62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修正本)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63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局 | 【法律】《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 ①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现场勘测应制作现场勘测笔录。④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 ①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③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依法组织听证;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③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单独作出。④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有两个当事人的,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②凡是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制作《送达回证》。 8.执行责任: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②作出没收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其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 第四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 |
164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 ****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规定。 | 1.受理责任:(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2.审核责任:(1)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2)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3)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登簿和发证责任: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由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机关依法予以收缴;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65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行政确认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城乡规划法条例(2019年)》(根据2019年5月31日**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五条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或者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不予规划核实。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报送同级城镇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 1.受理责任:①公示依法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②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③****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②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到施工现场依法逐项进行规划核实,向申请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③出具审核意见。 3.登记发证责任:①对符合规划条件的,颁发《**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按要求予以登记。②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起诉的途径和期限。 4.事后监管责任:①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监督检查。②检查纠正违法行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国监察部、中华人民******保障部、中华人民****建设部令第33号修正) 第七条乡、****政府****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城乡规划法条例(2019年)》(根据2019年5月31日**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一条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 (三)未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 (五)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不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166 | 建设工程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开工前验线 | 行政确认 | 自然**局 |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根据2019年5月31日**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以及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确认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 1.受理责任:①公示依法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②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③****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核责任:①审查申请材料。②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③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④ 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3.决定责任:①受理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②经验线合格确认后,准予进行工程建设。③不合格的,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①加强对建设工程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开工前验线的监督检查。检查纠正违法行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条 ****政府****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城乡规划****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国监察部、中华人民******保障部、中华人民****建设部令第33号修正) 第七条乡、****政府****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根据2019年5月31日**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一条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 (三)未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 (五)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不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167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自然**局 | 【行政规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1.受理责任:****机关职权范围,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认定责任: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责任单位,并出具认**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
168 |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 | 行政确认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政府授权设区的市、****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 1.受理责任:①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提交相应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材料;②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③****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①******局******局提交的申请资料;②****农牧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确认,提出审查意见。③必要时联合其他部门人员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①提出审查意见,决定是否通过验收。②符合基本农田划定条件和标准的,予以通过,依法制作验收文件。③不符合基本农田划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通过验收的文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169 | 矿产**储量评审备案 | 行政确认 | 自然**局 | 【地方性规章】 1、******厅关于重新印发《**自治区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56号);**自治区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实施办法:第二章******厅负责除自然**部评审备案权限以外的评审备案工作。其中,盟市、******局颁发矿业权证的评审备******局负责。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评审******厅负责,压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的除外。 2、******厅关于印发《矿产**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开采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内自然资规[2020]4号); 3、、******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内自然资规[2020]5号) 一、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一)全面实现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统计管理自治区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二)盟市负责除自然**部、******厅出让登记以外的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盟市自然**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实际,自行决定是否下放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 1.受理责任:①公示全市零星分散及乙类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②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不准以个人名义接收申报材料、告知申请方补正、接触申请方和项目相关人。②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核实评审机构是否有资质等。③对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程序办理评审备案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事项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结;④所有审批事项补正通知和材料严格执行接办分离。涉及国家秘密除外;⑤所有办理事项需公开的信息,一律通过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公开或由政务大厅接受查询;禁止透露办理事项审查过程中的内部信息。⑥各个环节应依法依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是否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请托人、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或者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和宴请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①按时办结,作出是否受理评审备案,(如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②法定告知申请人评审备案情况。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零星分散及乙类矿产**储量评审后的实施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部门规章】《矿产**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 矿产**储量评审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评审,延误矿产**储量认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矿产**储量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储量认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70 | 矿产**开发利用审查(年度报告)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第十四条 ****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1.受理责任:①公示矿产**开发利用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②符合审查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审查条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①指派执法人员实施。②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检查。③对采矿权人是否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对提交的矿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①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查。②不符合审查条件的,制作不予审查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矿业权审查后的实施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56****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71 |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核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部令第33号. 第三条 国土**部负责**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县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规范性文件】《******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2]126号)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耕地先补后占的要求,改进补充耕地项目的评审、验收和报备工作,从2012年7月1日起,补充耕地项目的评审、验收和报备工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 1.受理责任:①公示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设计核准依法应当提交的登记材料;②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③****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①******局******局提交的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评审申请资料;②市国土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③审查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等内容。④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①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决定是否通过评审。②符合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设计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核准,依法制作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评审文件。③不符合项目立项、设计条件和标准的,不予核准。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评审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用地项目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文件、设计、验收报告等进行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部门规章】《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72 | 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1.受理责任:①公示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依法应当提交的登记材料;②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③****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①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承办,****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证件;②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申请收回土地的材料进行审查,****政府决定无偿收回或有偿收回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③审查**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意见;土地使用证或权属来源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人或个人代表身份证等。④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①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终止合同、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原土地证书。②不予许可的,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土地使用权收回许可,公示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 |
173 | 报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国土部令第6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6】123号) 第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预审,除特殊情况,由项目批准(核准、****机关****管理部门预审。由国土**部负责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申请报告的主送单位为国土**部。申报材料由项目所****管理部门审查后******厅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建设用地单位报送国土**部预审。******厅负责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申请报告******厅)由项目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查。 | 1.受理责任:①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②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管理部门应当受理。③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①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②审查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③审查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④审查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⑤审查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制作预审初审意见(审查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174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一、总体要求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方案审查 (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按采矿权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二)组织审查的国土**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方案评审专家库,委托具****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承担具体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三)评审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要求,在评审时限内,公平、公开、公正地组织评审工作。地质环境保护要重点评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内容;土地复垦要重点评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情况,促进损毁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四)有关国土**主管部门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有关国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应对方案所引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社会公示文本进行相应处理。 | 1.受理责任:①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主管部门组织审查。②组织审查的国土**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方案评审专家库,委托具****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承担具体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告。2.审查责任:①受委托评审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要求,在评审时限内,公平、公开、公正地组织评审工作。地质环境保护要重点评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内容;土地复垦要重点评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情况,促进损毁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②有关国土**主管部门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有关国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 |
175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局 | 【行政规章】《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 1.受理责任:①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申请验收,②接到申请的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2.审查责任:①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主管部门应当**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592号)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主管部门应当**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主管部门应当**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 |
176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局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国国土**部令第2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国国土**部令第62号《国土**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管理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①公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机构资质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②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不准以个人名义接收申报材料、告知申请方补正、接触申请方和项目相关人。②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核实项目承担机构是否有资质等。③对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程序办理备案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事项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结;④各个环节应依法依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是否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请托人、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或者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和宴请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①按时办结,作出是否受理评审备案,(如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②法定告知申请人备案情况。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资质、项目备案后的实施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管理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及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77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1.受理责任:①公示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②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 3.决定责任: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或者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符合以上三种情况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4.送达责任: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当场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补领手续。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为其办理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78 | 测绘作业证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第三十一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5号) 第二条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应当领取测绘作业证。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 1.公示责任:①公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提供申请表格式文本。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责任:①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并需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②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并实行会签制度。 4.决定责任:****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办证申请,并确认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测绘作业证》的监督检查。检查纠正违法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测绘工作证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5号】第十五条 测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作业****机关,对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测绘作业证转借他人的; (二)擅自涂改测绘作业证的; (三)利用测绘作业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利用测绘作业证进行欺诈及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报材料不真实,虚报冒领测绘作业证的,****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冒领的证件,并根据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 |
179 |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年)》(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和**补偿费。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一)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厅关于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473号) ******局负责的出让收益评估事项: 1.自******局组织市场出让矿业权的,涉及底价参考价的评估。 2.自治区出让登记权限内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包括协议新设矿业权、已有探矿权转采矿权、已有采矿权)的评估。 3.盟市出让登记权限内全部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局开展评估。 4.涉及退还价款(出让收益)的评估。 5.其它。 | 1.接收责任:评估结果不低于市场基准价的,自然**主管部门予以接收;评估结果低于市场基准价的,自然**主管部门不予接收,退回评审机构重新评估。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涉及出让底价参考价的评估结果无法与市场基准价比较的,应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公示责任:自然**主管部门应将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和承诺书等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通过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涉及出让底价参考价的评估报告不得公示。 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内向委托评估的自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自然**主管部门收书面意见后 3 个工作日内交由评估机构逐条研究答复。评估机构采纳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报告以及修改情况说明需重新进行公示;评估机构不采纳意见的应作出书面说明。根据工作需要,自然**主管部门可组织评估机构与异议人进行沟 通。沟通答复后异议人书面撤回意见的,视为公示期间无异议;异议人不予撤回的,自然**主管部门需将书面说明和原报告重新进行公示。异议人提出的意见与评估参数、评估结果等主要公示内容无关或就已答复的问题反复提出意见的,自然**主管部门按无效异议处理,不影响评估结果公示效力。 3.公开责任:评估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自然**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满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和承诺书等,评估结果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市场方式出让涉及底价参考价的评估报告不得公开,由自然**主管部门出具使用证明,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报告公开后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得公示的评估报告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自然**主管部门应将公开情况或使用证明反馈评估机构。******局开展的自治区出让登记权限内的评估,要将公开材料或使用证明和评估报告一并报厅。 4.事后监管责任:矿业权评估机构或矿业权评估师与矿业权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导致其提交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不可信的,委托评估的自然**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在其门户网站公开,自公开之日起,评估机构在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收取的该项目评估费,永久不得承担自治区及各盟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委托评估的自然**主管部门保留提起诉讼追偿损失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地方性规章】《******厅关于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473号) | |
180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森林法(2019年)》(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政府****政府依法处理。 ****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2.【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国林业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政府林业****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 1.受理责任:①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②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①依法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②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①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备案。②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立案的,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森林法(2019年)》(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 |
181 |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自然**局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政府****政府处理。****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部令第1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政府受理和处理。 | 1.受理责任:①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②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①依法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②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①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备案。②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立案的,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森林法(2009年)》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 |
182 | 采矿权争议的处理 | 行政裁决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修正)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所在****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 1.受理责任:①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②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①依法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②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①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备案。②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立案的,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83 | 探矿权、采矿权权属纠纷调解 | 行政裁决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所在****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规】《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机关中****机关裁决。 | 1.受理责任:①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②对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③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①通知、采矿权权属争议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②收到答辩书后,国土**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书,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84 | 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自然**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9号) 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准备责任:通过****网站或以《通知》的方式,发布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准备奖励的公告,以及申报起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2.审查责任:①对申报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资格审核。②通过资格审核的,由主管领导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审核表彰报告。 3.公示、签批责任:根据评审表彰报告提出的候选人(单位)名单在****门户网站上公示。经公示通过的候选人(单位)名单,报****局长签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
185 | 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 | 行政奖励 | 自然**局 | 【行政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九条 ****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1.准备责任:通过****网站或以《通知》的方式,发布对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的公告,以及申报起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2.审查责任:①对申报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资格审核。②通过资格审核的,由主管领导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审核表彰报告。 3.公示、签批责任:根据评审表彰报告提出的候选人(单位)名单在****门户网站上公示。经公示通过的候选人(单位)名单,报****局长签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九条 ****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186 |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政府给予奖励。 | 1.准备责任:通过****网站或以《通知》的方式,发布对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的公告,以及申报起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2.审查责任:①对申报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资格审核。②通过资格审核的,由主管领导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审核表彰报告。 3.公示、签批责任:根据评审表彰报告提出的候选人(单位)名单在****门户网站上公示。经公示通过的候选人(单位)名单,报****局长签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 第九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政府给予奖励。 | |
187 | 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自然**局 | 【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 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1.准备责任:通过****网站或以《通知》的方式,发布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准备奖励的公告,以及申报起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2.审查责任:①对申报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资格审核。②通过资格审核的,由主管领导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审核表彰报告。 3.公示、签批责任:根据评审表彰报告提出的候选人(单位)名单在****门户网站上公示。经公示通过的候选人(单位)名单,报****局长签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四条: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88 | 查封、强制拆除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设工程 | 行政强制措施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1.报批补批责任:****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告知责任:①通知当事人到场;②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③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实施责任: ①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②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③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⑤不得重复查封。 4.听取意见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依据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制作《询问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6.保管责任:①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②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③查封、扣押发生****机关承担。 7.决定责任:①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最长不超过六十日。②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④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⑤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⑥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 ****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 [3] 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 |
189 | 限期拆除责令停止施工后**的建筑物 | 行政强制措施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2019年09月06日发布,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机关****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1.报批补批责任:****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出示执法证责任: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 3.通知当事人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应当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4.告知权利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回避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和途径。 5.听取意见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依据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制作《询问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6.制作现场笔录责任:制作现场笔录,客观记录现场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全过程,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时间、地点、当事人、实施人员、其他参加人员的到场情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和结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见证人对实施提出的意见或者看法;其他需要记录的有关情况。 7.作出强制措施决定责任:依法制作、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冻结存款汇款的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决定书中须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冻结的账号和数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8.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负责人批准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期限的决定及理由。在30日内(经批准最多**30日的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决定。 9.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依法具有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机关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不得在冻结存款汇款前向当事人通风报信泄露信息;不得使用和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查封、扣押场所、设施和财物不得收取费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涉****机关;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的对象、条件和方式;不得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 |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 |
190 | 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年)》(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和**补偿费.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 0 0 0 元。 【行政法规】《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 1.公示责任:公示告知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费率,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①指派行政执法人员承办。②审核矿产**使用费用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矿业权人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资料,检查矿业权种类、产量,询问有关问题和情况。③严格确定费率系数,严格减免程序审批。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责任:开具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采矿权、探矿权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矿业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91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自然**局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1.公示责任:公示告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决定责任:开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3.事后监管责任:对未按合同约定逾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具有追缴责任。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 (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 (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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