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
你单位报送的由******公司编制的《****学校扩建初中部综合教学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10月14日第38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5600万元(环保投资177万元),于**市****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38分10.981秒,北纬43度58分42.908秒)建****学校扩建初中部综合教学楼项目,建设内容为:****初中部综合教学楼一栋,设教室、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办公室等,并配套建设相应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冬季供热依托集中供热,不单独建设锅炉房。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项目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车辆与设备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环保厕所,定期清掏拉运至**科发****公司处理;建筑垃圾统一清运****填埋场,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实验室废气经风机抽送至通风管道收集,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校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须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噪声须采取设备消声、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实验室清洗废水经pH调节、絮凝沉淀、消毒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科发****公司处理。废水排放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
(五)运营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物理实验室产生的废旧纸箱、废纸、废抹布等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实验室产生的过期试剂、废旧试剂瓶、废酸碱试剂、废旧抹布、废旧玻璃器皿、实验室废液以及废气吸附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学校扩建初中部综合教学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分局(以下简称“****分局”)。
三、****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完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171
通讯地址:**市**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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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