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的《环保型装配式集成房屋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10月21日第39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投资293万元(环保投资27万元),于乌鲁****工业园九沟北路以北2023-C-033地块进行建设,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46分51.898秒,北纬44度0分17.986秒。**生产车间2栋、综合办公楼1座、危险废物暂存间及其他附属设施。其中,1#生产车间安装1条彩钢夹芯板生产线、4条建筑配套钢构件+建筑预埋构件生产线、8条装配式住宅(包括模块化装配集成房、组合式集成房、营地箱式房)生产线;2#生产车间建设3条彩钢板生产线、1条塑钢门窗生产线+隔热断桥铝门窗生产线。以彩钢卷、岩棉板、钢板、铝合金型材、彩钢板、彩铝板、水性漆、油性漆、塑粉等作为主要原料,经压型、切割、冲孔、抛丸、喷漆、喷塑、焊接、搓丝、滚丝、注胶等工艺进行生产。建成后年产彩钢板100万平方米、彩钢夹芯板40万平方米、建筑配套钢构件3000吨、建筑预埋构件3000吨、塑钢门窗15万平方米、隔热断桥铝门窗5万平方米、模块化装配集成房2000套、组合式集成房3500套、营地箱式房2000套。
二、****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废弃物、生活垃圾等须按要求合规处置。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建筑配套钢构件生产线抛丸废气经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装配式住宅生产线喷塑废气经负压收集后进入脉冲反吹式滤袋除尘处理,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喷漆、喷塑固化废气以及彩钢夹芯板生产线涂胶粘合工序废气,经负压收集后进入蓄热式催化燃烧设备(RCO一体化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彩钢夹芯板生产线切割粉尘无组织排放;装配式住宅生产线及建筑配套钢构件+建筑预埋构件生产线切割粉尘主要通过可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或设备自带侧吸滤芯式除尘设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机配套可移动式烟尘净化器;调漆、喷漆、自然晾干过程须在密闭空间进行。确保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施工期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设置环保厕所,经防渗化粪池收集后,由****处理厂集中处理。
(五)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前期排入防渗化粪池由****处理厂集中处理,待园区排水管网接通后,排入管网,****处理厂统一处理。
(六)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滤袋收集的塑粉回用于生产;除尘灰、废弃除尘布袋、不合格品、边角料收集后外售;废漆桶、废胶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及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等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颗粒物0.092吨/年,从2021年**区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VOCs0.28吨/年,****公司炼油厂建南罐区储罐VOCs治理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
(八)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审核。
****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环保型装配式集成房屋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分局(以下简称“****分局”)。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171
通讯地址:**市**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