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科帝俊****公司编制的《**大厦**燃气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10月14日第38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投资11万元(环保投资8万元),****开发区华山街747号**大厦院****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30′17.248″,北纬43°51′10.020″)建设1台2吨真空锅炉及配套附属设施,****酒店提供热水,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二、****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燃气锅炉采取低氮燃烧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 001-2018)表1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三)本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为:氮氧化物0.361吨/年、二氧化硫0.048吨/年,从******公司烧结机头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公司(北新区)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
(四)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五)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大厦**燃气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分局”〕。
(七)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经****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171
通讯地址:**市**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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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