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81301/202411-00016 | 信息分类: | 节能审查/重大建设项目/意见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文 号: | 当发改函〔2024〕1310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22 | 名 称: | 关于钢渣超细微粉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项目代码:****】 |
关 键 词: | 项目 | ||
**博茂新****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查**博茂新****公司钢渣超细微粉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
二、项目总投资22600万元,****开发区**分园迎宾路7号,项目占地面积25449.08平方米,约总建筑面积 13600平方米,主要购置破碎生产线、磁选生产线、筛分生产线、粗磨生产线、细磨生产线、超细粉磨生产线、超微选粉生产线、钢渣超细微粉配料系统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40 万吨钢渣超细微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169.82吨标准煤(当量值)、7515.94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新增用电量2573.65万千瓦时、水1800吨、天然气0.56万立方米。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采用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或国家 节能产品**工程 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特别是电机、变压器等设备,将设备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四、建设内容、产能规模、能效水平、用能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动,致使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能耗总量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机关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五、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通过节能验收后,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我委。
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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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