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工程名称:佛****酒店建设项目 1.2工程地址:**市**区明八路334号 1.3工程概况:本项目位于**市**区,项目用地规模为36246.1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0321.18平方米,建筑高度13.5米。 1.4资金来源:项目自筹。 1.5交货日期: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2月30日。 1.6交货地点:**市高****酒店建设项目工地 1.7技术要求: 1、乙方所供物资的性能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承担产品的质量责任。 a、 《砌筑水泥》GB/T3183-2017;《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b、水泥粉磨时允许加入助磨剂,其加入量应不大于水泥质量的0.5%,助磨剂应符合 JC/T667的规定。 c、水泥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执行标准、代号、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批号、包装日期、净含量。包装袋两侧应印有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并用黑色印刷。散装发运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d、出厂编号必须与出厂合格证上的编号一致,水泥如果受潮结块或存放时间从出厂日期算起超过两个月不予接收。 e、《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f、《建筑用砂》GB14684-2011 g、《建设用卵石、碎石》GB14685-2011 h、粘土塑性指数(25%-30%)含砂量小于6%。 i、片石/卵石粒径小于5cm、大于20cm与含泥量的总和不超过5%。 (7)物资的截面尺寸、几何尺寸及单位重量等允许偏差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8)甲方对乙方交付物资的品种、规格、型号及外观质量等指标等进行现场查验,经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 (9)甲方对乙方交付物资的数量,采用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以双方约定的数量验收方法和标准进行验收,经双方确认后的数量做为结算付款的依据。 (10)验收方式:甲方按照规定对乙方每批次物资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1)甲乙双方对物资质量产生异议,可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国家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2)甲乙双方对于物资取样检测及检测办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及规定执行。 1.8报价方式:按照项目材料明细的组价方式报价,同时报出所有规格的总价。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装车费、运费运输过程中不可预估因素产生的其他费用、复检费(如环保节能检测费)、税金、利润及工地落地前所有费用,含卸车费及相关机械费。 1.9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提供的需用量计划,在规定时间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现场验收并办理入库验收手续,乙方开具本月所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自供货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该批次80%货款,剩余20%三个月内支付。
序号 | 物料编码 | 物料名称 | 规格 | 质量要求 | 数量 | 单位 |
1 | DRWL202****90872 | 砌筑水泥 | M32.5 | 合格 | 350.0 | 吨 |
2 | DRWL202****90873 | 河砂(中砂) | 细度模数2.2-3.7 | 合格 | 420.0 | m3 |
3 | DRWL202****90874 | 水泥块 | 建筑垃圾 | 合格 | 210.0 | m3 |
4 | DRWL202****90875 | 粘土 | 塑性指数(25%-30%)含砂量<6% | 合格 | 2155.0 | m3 |
5 | DRWL202****90876 | 片石/卵石 | 5-20cm | 合格 | 2251.0 | 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