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金秀县源忠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临时用地的批复
****关于金秀县****公司临时用地的批复
2024-11-01 15:53
金秀县****公司:
你公司送来申请办理****电站工程项目临时用地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使用位于**县忠良乡双合村屯旺屯集体土地,总面积为2279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竹林地2121平方米,乔木林地122平方米,公路用地36平方米,****公司申请的工程项目施工便道临时用地。
二、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不得在上述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必须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超过批准面积,不得改变用地位置。今后因城乡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时,你公司必须无条件搬迁。
三、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你公司必须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为四年(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8年10月31日止),使用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此复。
****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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