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壮族****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29日 |
标 题:**壮族****委员会关于****24万吨/年磷酸铁锂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
发文字号:桂发改环资〔2024〕544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30日 |
****委员会:
报来《关于审定****24万吨/年磷酸铁锂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南发改报〔2024〕8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24万吨/年磷酸铁锂建设项目采用的建设方案和主要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代码为****,项目建设单位为****。建设****工业园区景州大道与景三路交汇处西北侧。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磷酸铁锂24万吨,分两期建设,一期、二期磷酸铁锂产能各为12万吨/年;建设内容为:一期、二期分别建设8条磷酸铁锂生产线,配套建设空分制氮机组、空压机、冷水机组、测试中心、办公楼、食堂及宿舍等公辅设施。项目一期拟于2024年10月开工,2026年6月投产;二期拟于2026年3月开工,2028年8月投产。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134349.91吨标准煤(当量值)/248644.43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市“十五五”能源消费总量中。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天然气,其中年消耗电力67991.98万千瓦时(外购电力66935.48万千瓦时、光伏发电1052.00万千瓦时、太阳能路灯发电量4.50万千瓦时)、天然气4441.82万标准立方米。项目磷酸铁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557.71千克标准煤/吨,磷酸铁锂单位产品综合电耗不高于2796.51千瓦时/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9741吨标准煤/万元,项目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不得低于20%。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各项要求。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
五、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以及项目能耗替代方案落实情况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未达到本审查意见要求的,要通过增加绿电使用和购买绿证等措施解决,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预计对**市“十五五”时期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较大影响。**市要加大对项目的节能监察力度,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做好绿电消费使用和购买绿证认购工作,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七、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壮族****委员会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