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思凯精密模具(东莞)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一期)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193288Y | 建设单位法人:追田敏夫 |
陈群标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莞城街道 |
**省**市莞**莞龙路段狮龙路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天思凯精密****公司改扩建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莞城街道 莞龙路段狮龙路 |
经度:113.800934 纬度: 23.070433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1-28 |
东环建〔2023〕1348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7-3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 |
10 | 运营单位名称:天思凯精密****公司 |
914********193288Y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天思凯精密****公司 |
914********193288Y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1900MA53F6007Q | 竣工时间:2024-07-18 |
2024-08-05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1-05 |
2024-09-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3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806Lbe0x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主要从事汽车车窗塑胶配件的加工生产,项目年产汽车车窗塑胶配件130万个。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主要从事汽车车窗塑胶配件的加工生产,实际年生产汽车车窗塑胶配件117万个。 |
验收期间平均工况为90%,故本次验收以工况来核算。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烘料→注塑→去水口→包装出货 | 实际建设情况:烘料→注塑→去水口→包装出货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废水: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二)废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注塑工序产生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恶臭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项目各工序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三)噪声: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限值。(四)固体废物: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一)废水:项目所排放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引****处理厂处理。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量。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二)废气:项目注塑工序设置于密闭车间内,并将在注塑工序各工作岗位处加设集气罩对废气进行点对点的收集,产生的有机废气(以NMHC表征)、臭气浓度经收集后由管道引至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内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三)噪声: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普通加工机械,通风机,空压机的运行噪声,通过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塑胶次品、废塑胶边角料****公司回收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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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三级化粪池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 项目所排放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引****处理厂处理。 |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引****处理厂处理。由《******公司》(GDHJ-****0068)表明,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符合**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较严值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93) | 项目塑胶原料主要为TPO、EPDM塑胶新粒,在注塑过程中由于对塑胶新料加热软化,此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有机废气(以NMHC表征),并伴有少量恶臭气体。项目注塑工序设置于密闭车间内,并将在注塑工序各工作岗位处加设集气罩对废气进行点对点的收集,产生的有机废气(以NMHC表征)、臭气浓度经收集后由管道引至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内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 项目注塑工序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由一根20米高的DA001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由《******公司》(GDHJ-****0068)表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排放限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减震降噪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普通加工机械,通风机,空压机的运行噪声,通过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吸声、减震等综合措施。由《******公司》(GDHJ-****0068)表明,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塑胶次品、废塑胶边角料****公司回收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一)废水: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原有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处理厂处理后排放;(二)固体废物:(1)一般固体废物:一般固废仓依托原有机加工区域内,建筑面积为12m2,一般固废集中****公司处理;(2)危险废物:危废仓位于机加工区域内,建筑面积为15m2,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定期交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一)废水: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原有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处理厂处理后排放;(二)固体废物:(1)一般固体废物:项目一般固废仓依托原有机加工区域内,建筑面积为12m2,一般固废集中****公司处理;(2)危险废物:项目危废仓位于机加工区域内,建筑面积为15m2,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定期交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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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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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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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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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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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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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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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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