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壮族****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30日 |
标 题:**壮族****委员会关于**和立鑫菊缘科技产业园(一期) 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
发文字号:桂发改环资〔2024〕695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30日 |
**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审定**和立鑫菊缘科技产业园(一期)项目节能审查报告的请示》(贺发改报〔2024〕21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采用的建设方案和主要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代码为****,项目建设单位为****,建设地点位于**市**区冲肚岩路东南侧。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50万吨塑料母粒、120万吨环保涂料、80万平方米天然板材、7.15万立方米异型板材、100万吨改性重质碳酸钙(自产自用)。建设内容为**14条年产3.6万吨塑料母粒生产线,18条年产6.7万吨环保涂料生产线,1条年产80万平方米天然板材生产线,1条年产7.15万立方米异型板材生产线,5条25吨/小时立式滚轮磨生产线,2条10吨/小时雷蒙磨生产线以及15条3吨/小时环辊磨生产线,配套建设办公楼、供水、供电、环保等公用工程。项目为补办手续项目,拟于2024年12月投产。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20461.35吨标准煤(当量值)/47280.08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柴油,其中年外购电力15954.03万千瓦时、年消耗柴油585.99吨。项目塑料母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11.44千克标准煤/吨,环保涂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2.42千克标准煤/吨,天然板材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0.86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异型板材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4.68千克标准煤/立方米,改性重质碳酸钙(1500—2000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17.23千克标准煤/吨,改性重质碳酸钙(600—800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8.29千克标准煤/吨。项目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不低于20%,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0.2821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碳酸钙产业发展相关规定。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各项要求。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
六、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未达到本审查意见要求的,要通过增加绿电使用和购买绿证等措施解决。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七、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预计对**市“十四五”时期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市要加大节能挖潜力度,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做好绿电消费和购买绿证工作,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八、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壮族****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