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单户债权
项目编号:****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1-02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4-11-08 |
交易机构 注册、报名、竞价辅导请联系 400-****-3939 |
标的名称 | 王某单户债权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7个自然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自然日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项目信息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王某单户债权 | 涉及债务人数量 | 1 户 | 债权 类型 | ◆银行类金融债权 □非银行类金融债权 □其他类债权 | 债权 | 债权名称 | 王某单户债权 | 债权基本情况 | 基准日 | 2024年10月21日 | 剩余本金(万元) | 193.67 | 剩余利息(万元) | 47.31 | 其他费用(万元) | 0 | 债权合计(万元) | 240.98 | 债权担保诉讼及其他情况 | 诉讼情况 | 本行于2023年1月18日提起诉讼,并保全资产,法院依法立案,2023年9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转让方胜诉,2023年10月17日,转让方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尚未有执行结果。 | 担保情况 | 王某自有房产,位于**省**市**区临浦镇都市春天名苑23幢1单元601室,建筑面积221.41平方米。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无 | 其他情况 | 王某的债权为****银行****公司富康支行所有的金融不良资产。该笔债权系贷款形成于2021年05月13日,到期日为2022年05月12日,贷款利率5.5%,实际借款日期、到期日期以及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月结息。现王某贷款合计结欠本金193.67万元,结欠利息47.31万元(注:该利息系计算至2024年10月21日),合计本息240.98万元。贷款分类为损失类。债权无优先购买人限制。 |
| 共有情况 | 王某个人房产,无其他共有人,最新了解到的信息为该房产已腾空。 | 抵押、租赁等 他项权利情况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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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揭示(涉及产权转让的重大内容) | 1.信息披露期(7个自然日):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及并完成保证金交纳,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竞买方,则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则按照披露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网络竞价会相关情况届时另行通过本网站发布公告)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协议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自由报价开始时间为信息披露截止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00;限时报价开始时间为信息披露截止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0:00,限时报价周期时间为300秒,具体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网站发布公告】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万元) | 140 | 加价幅度(万元) | 1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 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汇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银行****公司,开户银行:****银行****营业部,账号:201********7495)。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14万元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除产权交易机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外,其余包括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并自行办理有关事宜(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由转让方承担的除外)。 3.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屠先生,联系方式136****7076。 4.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机构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等受限制的受让主体; 3.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4.严禁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购买或变相购买自身不良债权,债务人的关联方包括:债务存续期间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债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债务人和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和任职的企业等; 竞买方须自行确认是否符合标的债权受让资格,在报名时须上传《受让资格承诺书》;若竞买方不符合受让资格但仍参加竞买,则视为违约,权利人有权单方宣布本次竞买无效,并有权再行处置标的债权。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竞买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风险、损失、全部责任及后果均由竞买方自行承担。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4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3.如意向方未通过转让方的资格审核,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未通过资格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予以退还。不论结果如何,意向方应自行承担其参与该项目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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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朱女士 | 电话 | 400-****-3939 |
传真 | | 邮箱 | |
地址 | **省**市上****东路332号**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ww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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