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委员会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衔接的通知》(桂房改字〔2001〕12号)、《关于**市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实物清退住房处置工作的函》(贺住建函〔2019〕63号)、《关于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实物清退后续处置工作的批复》(贺房改办函〔2020〕10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办法〔2011〕106号)等文件精神,**市****在清退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工作中,清退出1套集资建房,该套住房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优先向****干部职工供应但未有干部职工申购。****政府同意,现将上述1套住房以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面向**区干部职工符合购买条件的对象出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市****1套清退集资建房位于**市**区**巷84号(原露天电影院),该房源为小区内1栋1401房,房屋户型为3房2厅2卫,房产建筑面积为130.07㎡。
二、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分为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和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分别是:**市**区**巷84号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为2380元/㎡,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为3160元/㎡;按政策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2380元/㎡出售,超出部分面积按市场单价3160元/㎡出售。实际总房款的计算方式如下:总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最终核定价单价+(该经济适用房含公摊的总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市场单价。可享受的经济适****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核后确定的为准。
三、销售对象
申请购买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常住非农业户口或在本**居住、工作连续满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
(二)已婚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三)无房或住房困难户(人均不超过17㎡);
(四)家庭年人均****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左右(2023年度**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239元)。
四、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收入证明、工作简历、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享受政策性住房和领取住房补贴情况查询结果、职称或职务证明等材料(要求详见一次性告知单)。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到****领取申请材料模板和一次性告知单,也可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信息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住房保障领域—住房分配政策”栏目自行下载(网址:http://www.****.cn/zwgk_81325/zdlyxxgk/zfbz/zffpzc1/)。
五、申请程序
本次申请材料限期集中受理,申请人按要求需提供相关原件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受理地点、期限内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地点:****4楼办公室(**市**区建设中路129号)
联系电话:0774-****235
申请时间:2024年 11月1日—2024年 11月29日期间的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六、审核程序
(一)****负责申请家庭进行第一次审查。
(二)八****服务中心**民政、**、工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第二次审核。
(三)八****服务中心对前两次审核获取的信息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对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名单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由八****服务中心确认购房资格,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申请家庭凭《经济适用房准购证》参加公开抽号,抽中房号的即可办理购房手续。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以夫妻(可含未成年子女),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二)本次销售的房源为现房,购买满5年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上市交易。
(三)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取消其购房资格,由住房产权所有部门(单位)收回或者回购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不得购买**市****剩余集资建房的情形:
1.已认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2.已按房改政策认购公有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3.被拆迁家庭通过产权置换方式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认购资格或选择回建地安置的;
4.被拆迁家庭已选择货币安置的;
5.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申请手续的;
6.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保障的。
**** **市****建设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