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永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玻璃制品生产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324MA55KBYF9T | 建设单位法人:黄福根 |
黄福根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工业园**红工业区38栋厂房1、2楼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玻璃制品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7-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59-C3059-其他玻璃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工业园**红工业区38栋厂房1、2楼 |
经度:114.29142 纬度: 23.67617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09-01 |
惠市环(**)建〔2021〕3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00 |
76.2 | 运营单位名称:**** |
****1324MA55KBYF9T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1324MA55KBYF9T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1203MA5506CT0A | 竣工时间:2023-12-02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9-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31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929Ppast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项目位于**市龙****工业园**红工业区第38栋4楼,占地面积1800m2,建筑面积1800m2。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位于**市龙****工业园**红工业区第38栋1、2楼,占地面积1800m2,建筑面积3600m2。 |
生产项目建设地点由申报时的4楼变更为同一栋厂房的1、2楼,根据《关于对〈关于****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咨询〉的回复》可知生产项目建设地点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建设****生态环境局**分局予以备案;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主要从事玻璃制品的生产,其中手机摄像头镜片500t/a,手机显示玻璃(TFT)110t/a,白玻璃150t/a,防眩光玻璃(AG玻璃)50t/a。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1.5万元,占总投资的14.3%,劳动定员40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主要从事玻璃制品的生产,其中手机摄像头镜片500t/a,手机显示玻璃(TFT)110t/a,白玻璃150t/a,防眩光玻璃(AG玻璃)50t/a。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6.2万元,占总投资的15.2%,劳动定员40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 |
生产项目产品方案和规模与环评报告表及其批复一致;项目环保投资由71.5万元增加至76.2万元。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手机摄像头镜片、手机显示玻璃(TFT)、白玻璃主要生产工艺包括点胶、超声波清洗、蚀刻、烘烤、包装等。防眩光玻璃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分切、超声波清洗、蒙砂、扫光、包装等。 | 实际建设情况:手机摄像头镜片、手机显示玻璃(TFT)、白玻璃主要生产工艺包括超声波清洗、蚀刻、烘烤、包装等。防眩光玻璃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分切、超声波清洗、蒙砂、扫光、包装等。 |
本项目点胶工序已取消。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气:本项目抛光、扫光工序在抛光粉投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须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本项目点胶工序须在尽量密闭(隔间)条件下进行,并设置集气系统(集气罩),对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30米以上(含30米)及高于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米以上(无法满足时排放速率限值50%)的排气筒(1#)达标排放;本项目蚀刻、蒙砂工序均须在密闭(隔间)条件下进行,并设置集气系统(集气罩),对产生的酸雾(氟化物)进行收集后引至碱液喷淋塔处理,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30米以上(含30米)及高于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米以上(无法满足时排放速率限值50%)的排气筒(2#)达标排放;项目自建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须采取池体设施加盖、定时喷洒除臭剂等相应措施。废水:本项目生产废水(清洗废水、抛光及扫光废水)须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多级反应沉淀+A0+反应沉淀+砂滤工艺)处理,小部分(不得超过废水产生量的40%)由于工艺上需要新鲜水替代而排放,须经园区污水管网****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本项目生产废水排放口接入管网处须安装排水计量仪器),大部分(不得少于废水产生量的60%)须通过中水回用处理设施(采用超滤UF+纳滤NF+反渗透RO处理工艺)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清洗用水;本项目蚀刻及蒙砂工序使用的槽液、喷淋塔碱液须循环使用,不得直接外排,定期更换的废槽液、废碱液属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理站中水回用系统经RO膜过滤后产生的浓水(含废碱液),不得直接外排,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本项目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浓盐水属于清净下水,应与员工生活污水一道,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噪声: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及隔音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固体废物: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包括玻璃碎屑、玻璃边角料、抛光粉沉渣、废包装材料等,均须经过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包括废槽液、喷淋塔废碱液、废水处理站污泥(含氟)、RO浓水(含废碱液)、废RO膜、砂滤废活性炭、废化学原料桶罐,须分类收集并定点存放于有警示标识的防渗防漏密封设施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抛光、扫光工序在抛光粉投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须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废气为蚀刻、蒙砂工序产生的酸雾废气,蒙砂工序产生的酸雾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碱液喷淋塔+30m排气筒(1#)”处理后排放,蚀刻工序产生的酸雾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碱液喷淋塔+30m排气筒(2#)”处理后排放。项目自建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并采取了池体设施加盖、定时喷洒除臭剂等相应措施。废水:本项目清洗废水、抛光及扫光废水通过****处理站处理,处理后的废水60%经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其余40%****园区污水管网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纯水制备系统浓水作为清净下水,与员工生活污水一道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碱液喷淋塔废液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噪声: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及隔音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包括玻璃碎屑、抛光粉沉渣、废包装材料、玻璃边角料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包括蚀刻和蒙砂工序会产生的含氟废槽液、****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碱液喷淋塔废液、中水回用系统浓水、中水回用系统产生的废RO膜、****处理站产生的废活性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化学原料桶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废气:项目车间布局发生改变,酸雾蚀刻、蒙砂工序的酸雾废气分别设置一套处理设施进行收集处理,即共设2套“集气罩收集+碱液喷淋塔+30m排气筒”酸雾废气处理设施,实际处理工艺未发生改变,新增了一个废气排放口,但废气排放口不属于主要排放口;废水:报告表中纯水制备系统浓水作为为清净下水排入雨水管网,报告表的审批决定则要求纯水制备系统浓水与生活污水一道经三级****园区污水管网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报告表审批决定的要求,纯水制备系统浓水与生活污水一道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项目应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措施,重点加强消防、化学原材料撒漏和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故障等环境风险事故防范。 | 实际建设情况:生产项目已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体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生态环境局**分局进行备案,备案编号:****。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781 | 0 | 0 | 0 | 0.078 | 0.0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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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处理站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标准;**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 ****处理站 | 内部回用水监测口;生产废水排放口 | |
2 | 三级化粪池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三级化粪池 | ****园区污水管网****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属于间接排放。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移动式布袋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移动式布袋除尘器 | 颗粒物厂界排放浓度 | |
2 | 集气罩收集+碱液喷淋塔+30m排气筒 |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集气罩收集+碱液喷淋塔+30m排气筒(1#)、集气罩收集+碱液喷淋塔+30m排气筒(2#)、 | 酸雾废气排放口;酸雾污染物厂界无组织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及隔音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 | 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及隔音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 | 厂界噪声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包括玻璃碎屑、玻璃边角料、抛光粉沉渣、废包装材料等,均须经过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包括废槽液、喷淋塔废碱液、废水处理站污泥(含氟)、RO浓水(含废碱液)、废RO膜、砂滤废活性炭、废化学原料桶罐,须分类收集并定点存放于有警示标识的防渗防漏密封设施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一般固体废物包括玻璃碎屑、抛光粉沉渣、废包装材料、玻璃边角料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包括蚀刻和蒙砂工序会产生的含氟废槽液、****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碱液喷淋塔废液、中水回用系统浓水、中水回用系统产生的废RO膜、****处理站产生的废活性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化学原料桶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项目应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措施,重点加强消防、化学原材料撒漏和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故障等环境风险事故防范。 | 生产项目已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体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生态环境局**分局进行备案。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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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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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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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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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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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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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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