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年11月01日
项目名称:集团公司分体式可更换型电磁枕等50项物资采购
****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对下列货物及服务通过国铁采购平台进行网上竞价,现邀请合格竞价人进行网上竞价。
项目信息:
采购单位:****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地址:**省**市拓东路15号得胜大厦B座1803室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1月05日 09时00分
审核报名截止时间:
竞价开启时间:2024年11月05日 12时00分
竞价结束时间:2024年11月05日 15时00分
联系方式:0871-****3598
是否含税:不含税
备注:
KTWZJJ2024-166
资质要求:
一、合格供应商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组织,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其中分体式可更换型电磁枕为采购产品的制造商;高锰钢辙叉、镶嵌式合金钢组合辙叉、橡胶垫板为采购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代理商需提供采购产品制造商(或品牌)的有效授权。
3.高锰钢辙叉、镶嵌式合金钢组合辙叉须提供有效的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提供相应产品的有效铁路产品认证证书;橡胶垫板须提供轨下橡胶垫板的有效铁路产品认证证书。
4.PVC阻燃地板革须提供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近3年内同类产品有害物质性能检测报告、 阻燃性能检测报告;分体式可更换型电磁枕须提供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近3年对化学锚栓的检测报告。
5.供应商及供应产品未被国家、原铁道部、****公司、国铁集团暂停或取消竞价资格。
6.诚信要求:本项目不接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的潜在供应商参加竞价。
二、其他要求:
1.竞标产品资质技术条件及质量检验验收标准:产品合格证齐全,符合产品对应的相关国标、铁标、行标等技术标准,符合使用单位使用质量和现有设备配套使用要求,满足各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使用要求。请在了解清楚物资属性的情况下报价,如有疑问电话咨询物资使用单位,否则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要求详见附件《竞价物资明细表》)。
2.产品质保期须符合产品所执行的技术标准,设备检修相关规程和规则等技术文件要求。
3.竞价人已签订有效的年度竞价保证书,可按规定参与项目竞价。竞价人未签订年度竞价保证书的,请在国铁采购平台本项目附件处自行下载单次竞价保证书或年度竞价保证书,签字盖章后,并于竞价报名截止前通过国铁采购平台附件进行压缩上传或传真发送至经办人,否则竞价人的网上竞价将被拒绝(年度竞价保证书需邮寄提供原件)。
4.竞价人可通过集中竞价内容查看竞价物资明细,如有能力供应并愿参与的供应商请在竞价时间内参加竞价。
5.竞价人对各竞价项目报价时,必须符合采购组织单位对竞价人资质管理要求,须认真核对后再进行报价,凡发生报价错误将纳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考核。
6.一切因网络通信、设备故障、数据传输和存储等原因造成的数据错误、缺失、报价上传失败、延误或不能参与报价均与采购组织单位及国铁采购平台无关,请各竞价人合理选择上传报价的时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竞价结果经采购组织单位审核并公示后生效。
7.最长报价有效期12个月,当有新的采购结果时执行二者间的较低价。如成交单位不按规定签订合同、不履行合同、不按约定供货或产品经使用单位验收不合格时,采购组织单位有权停止其供货资格,并有权重新组织采购。
8.出现下列情形的,竞价人报价无效:①不符合合格供应商资质要求的;②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公司关系等的不同单位对同一项目同时进行报价的;③竞价人IP地址与该项目其他竞价人IP地址相同的;④不满足竞价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9.竞价人参与竞价项目竞价交易成交的须与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签订年度供货协议或买卖合同。
10.若竞价人已与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签订年度供货协议,且供货协议尚在有效期内的,竞价人参加本竞价项目并成交时,除了本次采购资料(包括竞价公告、集中竞价物资明细描述等)、《物资采购订单》的不同约定外,其他权利义务执行已签订协议的相关约定。本次采购资料(包括竞价公告、集中竞价物资明细描述等)、《物资采购订单》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1.《竞价物资明细表》中列明的采购数量仅作为供应商报价时的参考依据之一,实际供货数量以报价有效期内的实际生产需求数量为准。
12.其他要求:在采购组织单位对所供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时,生产商须提供销售相关单位的发票证明,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生产商或一级代理商出具的进货渠道发票证明。否则,采购组织单位有权终止协议,重新组织采购。
13.各项物资均有最高限价,竞价方只能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进行报价且报价为到达价,最高限价及交货时间要求详见附件—《竞价物资明细表》。
14.《竞价物资明细表》中列明的采购数量仅作为供应商报价时的参考依据之一,实际供货数量以报价有效期内的实际生产需求数量为准。
202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