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县城乡冷链物流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关于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关于印发**县土地征收及房屋搬**置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公布实施**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据实补偿的原则,坚持依法搬迁与维护稳定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磨市镇三口堰村三组,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设计及勘测定界标定的红线为准。
二、征收土地概况
根据初次调查情况,长**乡冷链物流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涉征土地14.0567公顷,地上附着物主要包含项目红线内房屋、坟墓及青苗、林果、道路、其它设施等,具体实物指标以最终用地范围内实物调查资料为准。******已于2021年11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三口堰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长政征补告〔2021〕27号)。
三、土地补偿与安置
(一)土地补偿按照《****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该区片级别为Ⅲ级,综合地价为41900元/亩。
(二)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关于公布实施**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24〕2号)规定执行。
(三)本次土地征收实行货币安置,不再进行生产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按照《**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发〔2015〕17号)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申报办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缴存手续。
四、房屋补偿与安置
(一)房屋搬迁范围
长**乡冷链物流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合法正房(含附属房和生产生活用房及基础设施)。
(二)正房及附属房补偿
1.正房指主体结构房屋;附属房指主体结构以外房屋,包括厨房、卫生间、烤火房、杂物间、库房、养殖房等。房屋结构类型分钢筋混凝土(框架)、砖混、砖木、土木四类。
2.被认定的合法正房,采取评估方式予以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确定为钢筋混凝土(框架)2250元/平方米;砖混1850元/平方米;砖木、土木1450元/平方米。
3.正房顶补偿参照实际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计算,檐口高度低于1.5米的按50%补偿,檐口高度1.5米以上的每增加0.1米递增10%计算,檐口高度2米及以上的全额补偿。
4.砖木、土木结构正房二层隔楼计补面积参照隔热层折算办法执行,其首层起计高度须为3米,剩余墙体高度视作二层隔楼的檐口高度。
5.正房外服务生活起居用的厨房、卫生间等生活类附属房屋,补偿标准为钢筋混凝土(框架)1500元/平方米,砖混1200元/平方米,砖木700元/平方米,土木510元/平方米。
位于征迁范围内依法应予拆除的房屋、建新未拆旧的房屋以及2016年以后建成且未办理建房手续和未取得合法产权的房屋,支持拆迁并签订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且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对建设成本予以评估补偿。
上述基准价格已计入房屋投影面积内的正负零以下部分。
(三)装饰装修及隔热顶棚补偿
1.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由中介机构根据成本法采取成新率的评估方式予以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畜禽养殖、仓储等生产类用房不予计算装饰装修补偿。
2.正房屋顶的钢架、钢构等隔热顶棚由中介机构根据成新率采取成本法评估方式予以评估补偿。
(四)生产经营性用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生产经营性房屋的认定:具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合法证书证照,并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纳税记录,且在入户调查登记时为现状经营;房屋所有权证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证载营业地点相一致。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每个月3000元,共补偿6个月的标准予以补偿。
3.对于同一经营场所多个经营项目的房屋,其房屋及停产停业损失仅补偿一次,不得重复补偿。
五、房屋搬**置
(一)安置对象
项目建设所涉及的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内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安置方式及标准
实行货币化、宅基地建房两种安置方式,以每栋被征收合法正房为单位,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
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具有合法正房的被征收人,按期签订协议并整栋腾空、交付房屋****基地的,按每栋合法正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鼓励被征收****基地。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经整栋房屋中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共同协商,一****基地的,一次****基地补偿。补偿标准为:以不动产登记证上合法宗地面积为准,不足100平方米的,给予该栋正房10****基地补偿;1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上限为200平方米),按照1000元/平方****基地补偿。****基地退出协议后一次性补偿到位。****基地补偿后,该栋正房中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均****基地。
2.宅基地建房安置
宅基地建房安置有两种形式,****基地****基地自建房。
(1****基地建房。****基地建房的被征收人,以每栋合法正房为单位,按照房屋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后,****基地,并依程序审批建房。选择自建房的被征收人,在规划许可****基地并依法依规审批建房的,****基地场平及配套基础设施补助5万元。
(2****基地自行建房。需由镇、****基地的被征收人,以每栋合法正房为单位,按照房屋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后,由镇、****基地一处,被征收人依程序向当地主管部****基地,并严格按照统一规划建设,确保建筑样式、瓦屋面、外立面符合整体设计,****基地场平及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5万元。
(三)附属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1.附属房屋、隔热层及设施按照评估价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2.****装潢部分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四)过渡期安置补偿
对实行货币、自建房安置两种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过渡期安置。
1.以每栋合法正房为单位解决临时过渡期安置费,其标准为给予原正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征迁户对象600元/月/户、原正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征迁户对象800元/月/户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期限6个月。
2.搬迁费:补助5000元/户。
3.搬迁损失费:补助3000元/户。
4.误工补助费:补助5000元/户。
不征迁正房只搬迁附属房屋的,只给予每户搬迁费2000元。
房屋征迁相关费用补助标准及补助时间以《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为准。
(五)搬迁奖励
对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腾空房屋(含附属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等)交付镇、村拆除的被征收人,按每栋合法正房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
自项目安置方案告知之日起,1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腾空房屋并交付镇(村)拆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1-20日(含)内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镇(村)拆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0日(不含)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六)安置管理
1.合法正房面积认定。认定对象为经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建设,用于生活起居的正房,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房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证载面积为主要依据,实测合法正房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在批准范围和面积之外加建或改建的,不得认定为合法正房面积。
2.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正房面积为安置基数,隔热层、地下室、附属房及其它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不纳入安置面积。
六、附属设施、其它构造物补偿
(一)农户自行投资建设的设施按下列标准补偿到户,未涉及的设施按照评估价执行。
项 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项 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浆砌水池 | m3 | 440 | 水井 | 眼 | 500 |
土鱼塘 | m3 | 7.4(鱼损100元/亩) | 给水管 | m | 7 |
晒场硬化 | ㎡ | 40 | 地窖 | 处 | 800 |
蔬菜大棚拆迁(钢结构) | ㎡ | 45 | 有主普坟 | 座 | 3000 |
有主碑坟 | 座 | 5000 |
注:专指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范围内的设施。
(二)电力、电信通讯、电视、天然气、交通、集中给排水等设施,经相关主管部门按新开户标准确定补偿办法。
七、种植、养殖评估范围的认定及征收补偿
(一)种植、养殖评估范围的认定
是否纳入种植、养殖****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分别组织审核认定。
1.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纳入种植评估认定范围:
(1)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景观苗木面积2亩以上,种植年限在1年以上(在村内公示5天后无异议);
(3)被征收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点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所载生产经营注册地点一致。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畜禽养殖评估认定范围:
(1)取得设施农业用****养殖场(户);
(2)母猪存栏100头及以上、商品猪年出栏2000头及以上、肉牛存栏100头及以上、羊存栏500****养殖场。
3.同时符合下列两种情形的纳入水产养殖评估认定范围:
(1)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的养殖场(户);
(2)水产养殖面积达100平方米及以上。
(二)补偿标准
1.种植场(户)的补偿标准:纳入评估范围认定的征占苗木由被征收人自行出售或移栽,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苗木价值按市场价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移栽损失费补偿,补偿总额不突破苗木评估总额的40%(迁移费包括起苗、运输、栽植、养护等费用。移栽损失费包括苗木死亡损失等费用)。未纳入种植评估认定范围的视为零星苗木种植,参照《******关于公布实施**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24〕2号)标准执行。
2.畜禽、水产养殖场(户)的补偿标准:纳入畜禽、水产养****养殖场(户),地上附着物、设施设备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实地评估,属不可移动的按评估价值补偿,可移动的按评估值30%给予迁移补偿。未纳入畜禽、水产养****养殖场(户),按照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参照《******关于公布实施**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作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24〕2号)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三)征收补偿中其他情形认定处理
1.对于被征收人未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实际种植地点与证载许可生产经营地点不一致的成片种植苗木,根据种植面积参照《******关于公布实施**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作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24〕2号)相应规格补偿标准执行。各种类、规格的苗木定植面积根据造林及育苗的标准规范,****政府、自然**部门、林业部门现场确定,种植总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2.对于自然**和规划部门勘测定界图标注原本为水田、旱地或林地,但现状为被征地人开垦后已实施规模化苗木种植的地块,****政府、****规划局**林业局现场踏勘确认,按照上述成片定植苗木补偿标准据实给予青苗补偿,其原始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改变。
八、不予补偿情形
(一)2021年11月9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长政征预告〔2021〕38号)后,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苗木、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新发生的房屋装饰装修等,不予认定和补偿;
(二)非法买卖土地及违法改变土地用途所形成的资产不予认定和补偿;
(三)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或地上附着物不予认定和补偿,依法予以拆除。
九、集体设施补偿
村级道路、水利设施补偿分别由交运、水利等部门负责审核确定。凡属政府投资建设的不予补偿,政府补助部分应予扣除;被征占村级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以还建或恢复原有功能为原则,不再另行计算补偿。
十、组织实施
长**乡冷链物流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政府具体实施,****规划局加强指导。
十一、申请听证事项和异议反馈渠道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经营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依法申请自治****组织召开听证会。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经营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在本公告张贴公布后30日内以****人民政府(地址:**县磨市镇兴农路1号;联系人:方海山;联系电话:186****7073)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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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