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1月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示: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936
通讯地址:**县庆都西路9号 ****审批局
邮编:07245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自动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 | ****开发区腾飞路8号 | **** | ******公司 | 项目占用现有生产车间,购置两条自动涂装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自动涂装12000吨。 | 1、项目抛丸在封闭抛丸机内进行,颗粒物经1套高效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2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涂装工序项目设置两条生产线,呈线性布局,总体廊道封闭,廊道烘干区末端管道排气进入废气治理设施;灌漆室及油冲洗区单独设置二次封闭室;废气全部引入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经1根22m排气筒排放,项目危废暂存间内废气整体收集处理后与涂装废气一并排放。 涂装、晾干、烘干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标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生产车间边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涂装、晾干、烘干有机废气治理效率不满足70%要求时);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控制及相关管控要求。 厂区内设有食堂,规模为小型,配备引风机和处理效率≥60%的油烟净化器,净化后的油烟经屋顶排放,执行《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08-2023)中最高允许排放限值要求。 2、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县****公司(开发区),化粪池定期清掏。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县****公司(开发区)进水水质要求。 3、本项目产噪设备在密闭厂房内,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定期维护保养,室外风机围挡等措施后,东侧、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南侧、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废钢丸外售综合利用,废催化剂由厂家直接回收。危险废物经妥善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禁止外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