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点下剩房源出租公告
项目名称 | 安置点下剩房源出租 | ||||||||
项目编号 | **** | ||||||||
委托方 | ****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委员会 | ||||||||
公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1月2日9:00始至2024年11月21日17:3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1月2日9:00始至2024年11月22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 (万元) | |||
安置点下剩房源出租 | / | 钢混 | 7265 | 3 | 22.7314 | 2.2 | |||
1.标的坐落位置:**县吴岗新村4#-603、25#-401、4#-1401、4#-1601、28#-501、23#-503,肖家桥安置点 3#-603、5#-402、5#-603、6#-303、6#-404、6#-501、6#-601、7#-602、9#-402、11#-304、11#-602,双枣村安置点B22#-103,柿树家园A区9#-602,柿树家园B区6#-602、6#-603、8#-503、9#-505、10#-505、12#-603、14#-503、14#-504、15#-502,李桥佳苑9#-106(3#-102、16#-305、21#-403其中1套)、(37#-605、42#-602、11#-502、22#-501、22#603其中4套)、29#-602,五四新村7#-1102、8#-1103、18#-101、23#-1102、23#-1103、23#-1104、25#-302、28#-104、28#-201、28#-202、28#-203、28#-204、28#-301、28#-302、28#-303、28#-304、28#401、28#402、28#403、28#404、28#501、28#502、28#503、28#504、28#-602、28#-603、28#-702、28#-703、28#-802、28#-803、28#-804、28#-902、28#-903、28#-1002、28#-1003、28#-1101、28#-1102、28#-1103、28#-1104、29#-102、29#-204、29#-302; 2.标的权属情况:由肥****集团****人民政府、****政府、****政府、****政府、****政府处流转,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 3.本次出租标的房屋按现状出租,以实体踏勘为准,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并联系委托方。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 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居住,在租赁期间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 2. 不能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如有损坏按照原价给予赔偿。 3. 出租的范围仅为安置房内部,不包含周边绿化面积、道路、停车场等范围;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按年度预付,租金不递增,本项目无免租期。履约保证金为 首年前三个月成交租金之和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当日缴纳,合同终止且承租人支付完毕全部应付款项、按约返还房屋以及承担相关责任后(若有)退还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市及其所辖县(市)****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 最近一次被**市及其所辖县(市)****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市及其所辖县(市)****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市及其所辖县(市)****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经营。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用电、防盗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明火作业,不得挤占消防通道。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五)本次招租成交价仅为房租租金,不包含综合物业服务费,承租人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标的发生的水、电、物业、燃气、通讯(网络)等相关费用。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七)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八)《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九)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出租方仅出租**镇李桥佳苑的房源3#-102、16#-305、21#-403其中1套、37#-605、42#-602、11#-502、22#-501、22#603其中4套,并有权进行调整。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区域)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认证中心登录”通过**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具体流程参见****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区域)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n),进入后选择点击“****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进入“网上登记”一栏,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继续在“产权交易”栏目中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3830、****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县公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县公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县公共****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县公共****公司产权交易部;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公司授权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 按公告要求确定承租人后,在合同签订并****交易中心综合科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的竞价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的竞价保证金在承租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保证金仅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县公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公共****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县公共****公司产权交易部,联系电话:0551-****5087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异议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联系电话:0551-****1335)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县公共****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县公共****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县公共****公司对出租标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县公共****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县公共****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县公共****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县公共****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赵海霞,联系电话:150****4512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龚舒杰,联系电话: 0551-****5087(**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县公共****公司产权交易部) | ||||||||
技术支持 | 0512-****8516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县公共****公司。 |
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标的外观照片(照片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一: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受让方。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县公共****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受让方,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受让方,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县公共****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公共****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县公共****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县公共****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县公共****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县公共****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县公共****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受让方。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受让方。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县公共****公司。
**县公共****公司
附件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 租 方(甲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承 租 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事宜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基本情况及用途
1.1 甲方合法拥有位于 房屋,且同意将以上 套房屋出租于乙方作为居住使用,出租房屋总面积共计 ㎡,该房屋为回**置房,房屋按套出租,乙方对该租赁物的实际面积无任何异议。
1.2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居住用途,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及**市有关房屋租赁使用及房屋管理的相关规定。
1.3 租赁期限内,乙方保证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得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1.4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有能证明其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的原件供甲方审核,并提供相应复印件供甲方备案;乙方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1.5 乙方保证所提交之证照及往来之任何凭证均合法取得,无虚伪假冒之情况。如有违反,则按照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费用的支付
一、租金
3.1.1房号 租金: 元/年/套(大写: );租赁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按照约定合同期限一次性支付房屋租金。递增方式: 不递增 。
乙方按照约定时间将租金和履约保证****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 **** ;
开户行: ****银行****公司 ;
收款账号: 200********466****00019 。
3.1.2合同签约后,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房屋租金,先支付租金后使用房屋。若乙方未能按期向甲方支付应支付的全额租金,乙方须按应缴租金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即按实际拖欠租金的自然天数计算直至向甲方付清其所应付的租金之日为止)。经甲方催缴超过10日未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3.1.3 租金不包含本合同所规定的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及乙方应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二、保证金
3.2.1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签署后 十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 3个月租金 ,即¥ 元整(大写: ),作为履约保证金。
3.2.2如乙方在承租期内未违反本合同规定且全额支付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保证使用设备设施及房屋安全完好,则甲方应于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 30日内 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3.2.3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要求将支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因乙方拖欠甲方租金、滞纳金等费用或因乙方责任造成他人或设施设备损失赔偿损失方的赔偿金的抵扣、冲抵或赔偿费用。
3.2.3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依据约定解除本合同时),乙方所支付的保证金不退(不可抗力除外);若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向乙方全额退回保证金。
3.2.4合同期满或租赁关系解除后,在乙方交清租金、水电费和违约金(若有)等相关费用并对甲方有损失的部分依法进行赔偿后,经甲方确认后 30 天内将保证金退回给乙方。
三、物业管理费等其他各类费用
3.3.1在承租期内,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电话费、水电费、燃气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3.2物业管理费、电话费、水电费、电费等其他费用的交付,由乙方负责自行按期缴纳。
3.3.3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其他费用,如甲方代收代付物业管理费、电话费、水电费、电费等其他费用,乙方逾期支付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未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款项结清,经甲方催缴超过30日仍未结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第四条 房屋交付标准
4.1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按约定付清履约保证金、租金等费用后,甲方应于 7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4.2甲方迟于前款时间向乙方交付出租房屋的,每逾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已付租金的1‰作为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3 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进行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4.4甲方将租赁房屋交付至乙方,且将附属设施、设备清点交验完成,合同附件1由双方签名盖章后,视为甲方完成租赁合同项下的交付。
第五条 房屋返还标准
5.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后 五 日内返还该房屋。乙方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约**租金标准的1.5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有使用费。
5.2 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须在五日内将属于乙方的家具、电器等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走,并将房屋清理干净。逾期所留物品视为遗弃物由甲方处置,处置费用和房屋保洁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乙方拆除,但不得改变和损坏房屋的原有建筑结构及主体,不得对租赁房屋造成任何损坏。
5.3 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后,乙方将房屋交付给甲方,且将附属设施、设备清点交验完成,合同附件2由双方签名盖章后,视为乙方完成租赁合同项下的交付。
第六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及保证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6.1.1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开具票据。
6.1.2 甲方按照现状提供房屋租赁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由乙方负责监管维护。
6.1.3、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为乙方承租房屋提供正常使用的能源(通水、通电)。
6.1.4 甲方应保证交付的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要求,对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或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损耗,甲方有维修的义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1.5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以出售、互易、赠与、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者部分变更租赁房屋产权,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确需乙方搬离的,乙方须在接到搬离通知书15天内搬出房屋,未承租期间的房租,甲方按未承租时间将租金退还乙方。
6.1.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二、乙方权利义务
6.2.1 乙方不得对房屋分租、转租,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及甲方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甲方有权无责收回房屋,且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
6.2.2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损害房屋主体结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设备、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6.2.3乙方不得私接乱拉电线,在房屋内使用大功率电器等因用电造**全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4 乙方承租房屋期内,必须严格遵守及遵从中华人民**国的有关法律、规条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管理承租场所,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承租房屋,并严禁乙方利用房屋进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定及不道德的行为。若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而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应承担损失赔偿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6.2.5 租赁期间房屋交付后,乙方应对承租房屋的设施设备等承担维护、维修和安全保障负责,负责承租区域的防火、防盗、用水、用电、安全、卫生等工作。乙方将房屋作为员工宿舍使用的,应教育本单位员工增强安全意识,懂得基本消防知识。乙方为单位的,应向甲方提供安全保卫责任书,如在乙方承租区域内发生事故应由乙方先行处理,查明责任后责任方承担相应损失,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6.2.6 乙方须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租金、保证金等各项应缴纳费用。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在向乙方发出最后书面通告10天后的情况下,截断承租场所之电力、水及其他设施的服务或供应等,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包括重新接驳费用)及开支均由乙方承担。
6.2.7租赁期间,乙方若因居住生活需要,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和消防安全的原则下,可对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装饰及安装设施设备。乙方的装饰装修方案必须在开始装饰装修前送甲方审批并备案。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的装饰装修方案予以批准后乙方方可进行装修改造。(如乙方需要存放设备及物资的,乙方须声明保证对存放物资的安全性自行负责)
6.2.8 若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对承租房屋的玻璃格、墙、建筑结构等损坏而造成损失、赔偿或法律诉讼等相关损失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6.2.9若由于乙方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承租屋内甲方权属的各种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甲方可以代为维修,但必须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维修产生费用不可在保证金内扣除。
6.2.10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增减该房屋内属于甲方的设备、设施和其他固定物(但属于乙方装饰、装修内容的除外),并自觉维护乙方租赁范围以外各项公共设施及甲方的其他设施。如上述设施因乙方原因遭到损毁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6.2.11租赁期内,乙方负责履行房屋的安全责任,加强房屋的日常管理(含对墙体屋面管道的破损渗漏等的维修)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6.2.12租赁期内,由于乙方原因对甲方或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2.13为减少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房屋损毁,给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乙方可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7.1乙方如有意续租,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在双方达成合意后,甲方可优先与乙方续约。
7.2如乙方未在承租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发出正式书面致函,甲方征询乙方同意后,在不影响乙**常使用房屋的情况下,甲方可进入房屋陪同有意承租的第三方进入承租房屋。
7.3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新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合同某一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7.4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缴纳租金不予退还。
(1)因乙方的行为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2)乙方在该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的,或侵害甲方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乙方拖欠甲方各项费用时间累计超过30日的;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或与他人交换承租房屋的;
(6)乙方未能按时缴纳或补足履约保证金、装修管理保证金的;
(7)乙方违反合同相关约定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中断该房屋的用水、用电或其他服务设施的供应;
(8)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及责任的。
(9)乙方违反房屋用途或安全使用规定的其他行为。
7.5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房屋,逾期超过30天仍未交付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2)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
(3)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导致房屋无法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一房数租导致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租赁房屋危及乙方安全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6****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乙方不能使用而解除;
(7)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乙方不能使用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7.6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乙方承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赔偿:
(1)承租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损毁、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因城市统一规划、开发、拆迁、改造等需要而终止合同的;因县政府决定统一调配房屋而终止的;因县政府决定收储承租房屋、土地作出决定用作抵押、融资等需要而终止合同的;因县政府决定将承租房屋出售而终止合同的。
7.7双方已履行完成本合同项下双方责任和义务,且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7.8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7天内返还房屋,并保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应承担违约行为发生当年的三个月的租金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
8.2 如乙方违约,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除应支付违约金及甲方损失外,所付租金不予退还,且不得主张装修损失;如甲方违约,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支付违约金外,退还乙方未实际使用期间已交租金部分,并根据乙方提供的合理证明,承担乙方装修折旧后实际损失。
8.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确认本合同可以终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在遇到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的条件下,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约均免责,但必须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减小损失并提供证明,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九条 其他约定
9.1 租赁期内,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甲方有第三方意向客户购买该房屋,甲方需同步告知乙方,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该房屋,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9.2 乙方接收房屋后,承租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乙方签订合同时须签订《房屋使用及安全责任承诺书》。承租期内如果乙方发生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自觉整改的或对于突发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合同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中记载的各方通讯地址、联系人和电话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向接收其他方通****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10.2 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各方依10.3款告知变更。
10.3 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10.4合同各方均承诺:上述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通知文件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10.5合同各方均明知:因各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件信函或诉讼文书未能被各方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通知文件信函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内容的效力、履行及依法修订不受任何影响。
11.3 本合同如有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内容,该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有效性。本合同未明确规定的事宜,双方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条执行。
11.4 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11.5 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双方应在本合同所有其他有效方面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附件及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内容)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联系人: 通讯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承租方身份证
附件2:房屋设施设备移交确认表
房屋设施设备移交确认表
序号 | 资产名称 | 数量 | 单位 | 价值 | 使用状况 | 备注 |
移交人: 接收人:
日期: 日期:
水表移交确认单
表号 | 水表数 | 移交时间 | 备注(房号) |
移交人: 接收人:
日期: 日期:
电表移交确认单
表号 | 电表数 | 移交时间 | 备注(房号) |
移交人: 接收人:
日期: 日期:
燃气表移交确认单
表号 | 燃气表数 | 移交时间 | 备注 |
移交人: 接收人:
日期: 日期:
附件3:
房屋设施设备返还确认表
序号 | 资产名称 | 数量 | 单位 | 价值 | 使用状况 | 备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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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 接收人:
日期: 日期:
附件4:
房屋使用及安全责任承诺书
****:
为保障居住安全,构**全良好的居住环境,本单位/人就所租赁的 房屋的使用和安全责任等事宜,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第一条 房屋信息
1、租用期限: 。
2、房屋面积:
第二条 在使用期限内,未经****(以下简称**乡侬)书面同意,承诺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协议项下房屋转租、分租,或者放弃占用房屋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不得授权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等形式在房屋内进行任何或与经营相关的活动,不得以分租、借用、共用等的其他任何方式以致非承诺人在房屋使用期内使用或占用该房屋或其中任何部分,不论承诺人对该等使用或者占用是否有收取房租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三条 装修改造
承诺人承诺根据法律规定在预先提交方案的前提下装修使用房屋,并在****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对所使用的房屋在结构上做任何改造,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诺人承担,如对使用房屋造成损害,****有权要求承诺人在2日内将房屋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的,除必须恢复原状外,****有权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诺人承担。
第四条 日常维护
承诺人做好所使用房屋的日常维护工作,定期检查房屋的门窗、电线线路、天然气管道 、排水管道等设施,如果出现损坏保证房屋的各项设施处于良好、可用状态,确保房屋居住安全。
第五条 承诺人的保证
在房屋使用期限内,承诺人保证按照房屋原有用途使用房屋、房屋移交后,由于承诺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屋内原有设备、设施损坏的,承诺人应当恢复原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诺人承担。
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承诺人保证:
(1) 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灶具、热水器,使用时要保持室内通风;
(2) 房屋的居住间内不可设置灶间(厨房);
(3) 不封闭、封堵、占用安全通道和出口;
(4) 配电线路要有穿管保护、电器设备不得安装在可燃易燃体上;
(5) 不在房屋内使用易燃材料作为间墙和搭建;
(6) 不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
(7) 室内不存放易燃危险物品;
(8) 外出或突然停电时,及时切断电源;
(9) 不乱拉乱接电线;
(10) 不在室内玩火或玩弄电器设备等。
第六条 监督、检查
承诺人积极配****侬对房屋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房屋内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承诺人有违反本承诺书之情形,经**乡侬指出,承诺人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履行承诺书确定的义务。
第七条 不可抗力
本承诺所述之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地震、洪水、风灾、暴雨、旱灾、雷电、火灾(非承诺人或者**乡侬等原因导致的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
如遇不可抗力的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对方,因不可抗力而致使承诺人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承诺相关义务的,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将本承诺房屋继续提供给承诺人使用的,遭受不可抗力并履行前述通知义务的乙方或者双方可免除责任。承诺人在占用使用房屋时,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失和损害的,**乡侬不承担任何责任:
(1) 任何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2) 任何盗窃、抢劫及其他形式案件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3) 非**乡侬过错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4) 其他邻居使用人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5) 房屋因市政建设需要或因外界的原因,其水电、燃气、煤气等供应合理地中断;
(6) 房屋正常维修、故障抢修而引起的部分水电,煤气天然气空调供应合理中断;
(7) 由于承诺人的疏忽或者过错导致的天然气,煤气泄漏中毒、火灾等造成的承诺人或者其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8) 其他非**乡侬原因造成的承诺人以及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第八条 为持续维护房屋使用、居住安全,承诺人需学习日常消防安全知识。
第九条 在房屋使用期限内,承诺人违反本承诺人所书条款的,**乡侬有权无条件收回本承诺书所述房屋;如承诺人行为给**乡侬造成损失的,**乡侬有权就损失和损害追究承诺人的责任,及相关损失损害的赔偿。
第十条 房屋使用期限届满而未被允许续期,承诺人须在届满日期2日内腾空房屋,并将房****公司,并办理相关检验交接手续,如逾期未腾空交还房屋的,视为承诺人放弃房屋内物品的所有权,**乡侬有权自行处理屋内物品并腾空房屋。
第十一条 本承诺书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承诺单位(人)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