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3.6万吨工程机械零配件生产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305906M | 建设单位法人:吴智勇 |
吴智勇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省**市****工业园金河大道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3.6万吨工程机械零配件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18版本:069-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484-C3484-机械零部件加工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工业园金河大道 |
经度:118.47608 纬度: 24.9585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03-18 |
泉南环评〔2021〕表3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305906M001Z |
2024-09-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 |
3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305906M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3********305906M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503MA31NLMJ1H | 竣工时间:2024-05-20 |
2024-05-2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7-16 |
2024-09-3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31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环保网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技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技改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工程机械零配件3.6万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工程机械零配件1.64万吨 |
本项目分阶段建设(项目环评共设计9套铸造生产线及其配套的环保设施,本阶段均尚未投建),本阶段竣工工程生产能力为:年产工程机械零配件1.64万吨。本阶段工程主要购置铸件进行加工,铸造工序尚未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生铁、硅铁、锰铁-熔化除渣-保温倒料-浇注(混砂-造型)-落砂-切冒口-打磨-毛坯-机加工-热处理-焊接-装配-喷漆/泡漆-晾干-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铸件-机加工-热处理-焊接-装配-喷漆/泡漆-晾干-成品;圆钢-下料-机加工-热处理-冲压-装配-喷漆/泡漆-晾干-成品 |
本阶段工程主要购置铸件进行加工处理,不设置铸造生产线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处理;项目铸造废气(含熔化炉烟尘、制芯废气、砂再生、打磨等铸造其它工序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喷漆、泡漆、晾干废气收集后经“生物法+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淬火油烟收集后经“水喷淋+静电除油”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切割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天然气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采取基础减振、定期维护设施等措施降低噪声;废炉渣、废砂和机加工废铁屑收集后外售给有关物资回收单位;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处理厂****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废漆渣和水帘柜废液、废活性炭及废油渣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处理;本阶段切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喷漆、泡漆、晾干废气收集后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天然气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采取基础减振、定期维护设施等措施降低噪声;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金属(边角料、次品)、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废漆渣和喷漆废液、漆渣、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委托****统一处置;原料空桶经集中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 |
本阶段工程购置铸件进行加工处理无铸造废气产生;淬火工序不使用淬火油,无淬火油烟产生。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SO2≤0.012t/a,NOx≤0.468t/a,VOCs≤0.1895t/a | 实际建设情况:本阶段竣工项目喷漆、泡漆、晾干工序年工作时间200小时,按平均速率0.3775kg/h计算,监测期间平均工况负荷85.5%,则本阶段VOCs排放量VOCs排放量0.3775kg/h×200h=0.0755t/a÷工况负荷85.5%=0.0883t/a。因此,本阶段VOCs排放量符合《年产3.6万吨工程机械零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意见(泉南环评〔2021〕表34号)内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VOCs<0.1895t/a)。 天然气年工作时间1000小时,按检测限一半计算则SO2排放速率0.0082kg/h,NOx平均速率0.0942kg/h计算,监测期间平均工况负荷85.5%,则本阶段SO2排放量0.0082kg/h×1000h=0.0082t/a÷工况负荷85.5%=0.0096t/a;NOx排放量0.0942kg/h×1000h=0.0942t/a÷工况负荷85.5%=0.1102t/a。因此,本阶段SO2、NOx排放量符合《年产3.6万吨工程机械零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意见(泉南环评〔2021〕表34号)内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SO2≤0.012t/a,NOx≤0.468t/a)段SO2排放量0.0082kg/h×1000h=0.0085t/a,NOx排放量0.0942kg/h×1000h=0.0942t/a,监测期间平均工况负荷85.5%,因此,本阶段SO2、NOx排放量符合《年产3.6万吨工程机械零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意见(泉南环评〔2021〕表34号)内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SO2≤0.012t/a,NOx≤0.468t/a)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36 | 0.4717 | 0 | 0.36 | 0 | 0 | |
0 | 0.18 | 0.2359 | 0 | 0.18 | 0 | 0 | |
0 | 0.018 | 0.0235 | 0 | 0.018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085 | 0.012 | 0 | 0 | 0.009 | 0.009 | / |
0 | 0.0942 | 0.468 | 0 | 0 | 0.094 | 0.094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794 | 0.1895 | 0 | 0 | 0.079 | 0.079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最高允许值的排放要求) | 项目阶段性竣工工程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处理 | 本阶段工程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处理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排气筒DA001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其他行业标准限值的规定,即颗粒物≤30mg/m3;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即颗粒物≤3.5kg/h | 切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阶段性竣工工程有组织切割废气最高排放浓度两天分别为颗粒物:26mg/m3、27mg/m3,颗粒物排放《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其他行业标准限值的规定,即颗粒物≤30mg/m3;最高排放速率两天分别为颗粒物:0.277kg/h、0.294kg/h,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即颗粒物≤3.5kg/h | |
2 | 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排气筒DA002 |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限值的规定,即非甲烷总烃≤60mg/m3(2.5kg/h);《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的规定,即颗粒物≤120mg/m3(3.5kg/h) | 喷漆、泡漆、晾干废气集气罩收集后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阶段性竣工工程有组织喷漆、泡漆、晾干废气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两天分别为非甲烷总烃:16.6mg/m3、16.9mg/m3,颗粒物:<20mg/m3、<20mg/m3,苯:<0.0015mg/m3、<0.0015mg/m3,二甲苯:0.622mg/m3、0.676mg/m3;最高排放速率两天分别为非甲烷总烃:0.397kg/h、0.393kg/h,二甲苯:1.43×10-2kg/h、1.58×10-2kg/h;非甲烷总烃、苯、二甲苯排放达《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限值的规定,即非甲烷总烃≤60mg/m3(2.5kg/h);颗粒物排放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的规定,即颗粒物≤120mg/m3(3.5kg/h) | |
3 | 排气筒DA003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其他行业标准限值的规定,即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400mg/m3;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即颗粒物≤3.5kg/h,二氧化硫≤2.6kg/h,氮氧化物≤0.77kg/h | 天然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阶段性竣工工程天然气废气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两天分别为低浓度颗粒物:6.3mg/m3、7.1mg/m3,二氧化硫:48mg/m3、43mg/m3,氮氧化物:28mg/m3、33mg/m3,排放《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其他行业标准限值的规定,即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400mg/m3。污染物最高排放速率两天分别为颗粒物:3.37×10-2kg/h,4.00×10-2kg/h、二氧化硫:0.257kg/h,0.248kg/h、氮氧化物:0.155kg/h,0.186kg/h,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即颗粒物≤3.5kg/h,二氧化硫≤2.6kg/h,氮氧化物≤0.77kg/h | |
4 | 移动式烟尘净化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浓度限值的规定,即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 | 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 厂界监控点处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分别为0.307mg/m3、0.329mg/m3,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浓度限值的规定,即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墙体隔声和距离衰减 | 西侧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声环境功能区厂界噪声排放限值的要求,即:昼间≤70dB,夜间≤55dB。其他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厂界噪声排放限值的要求,即:昼间≤65dB,夜间≤55dB。 | 建设单位通过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并采取墙体隔声和距离衰减等措施来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周边均为工业企业及道路,未有噪声敏感目标。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阶段性工程西侧厂界昼间噪声测量值为64.1dB(A)、62.2dB(A),夜间噪声测量值为53.4dB(A)、51.9dB(A);西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声环境功能区厂界噪声排放限值的要求,即:昼间≤70dB,夜间≤55dB。其他厂界昼间噪声测量值为62.1~63.7dB(A),夜间噪声测量值为50.0~53.7dB(A),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厂界噪声排放限值的要求,即:昼间≤65dB,夜间≤55dB。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项目在生产车间内设置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对于生产固废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实现生产固废无害化、**化利用。废炉渣、废砂和机加工废铁屑收集后外售给有关物资回收单位;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处理厂****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废漆渣和水帘柜废液、废活性炭及废油渣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 项目阶段性工程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废金属(边角料、次品)、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一般固废贮存场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喷漆废液、漆渣、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液压油集中收集后定期委托****统一处置;原料空桶经集中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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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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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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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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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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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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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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