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司农村电商业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前公示
(项目编号:****)
****公司****公司农村电商业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对本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前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一、采购单位:****
二、采购项目:****公司****公司农村电商业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内容:本项目分为1个合同包,确定1名成交人,服务期限1年,预估总采购额49.43万元(含税)。
合同包号 | 服务名称 | 具体业务分项 | 采购内容及要求 | 计量单位 | 报价要求 | 评分权重 | 预计采购量 | 预估合同期内采购额 (万元) |
合同包1 | ****公司农村电商业务外包服务 | 站点维护 | 根据甲方提供的频次和标准,对邮乐购站点进行日常巡店、维护工作,记录站点需求和市场情况,解决或反馈站点邮乐相关问题,进行业务传达、宣传和指导;按照甲方提供的要求,开发邮乐购新站点。 | 个 | ≤12元/站点/月 | 8.16% | 280 | 4.03 |
商品销售-分销(销售额比例结算) | 1、每人维护站点数不超过150个;2、至少提供2人用于地推建设和商品销售支撑;3、地推人员为专职人员;4、地推相关人员需有快消品等相关从业经历,有一定的专业性;5、有一定的销售沟通能力,可以完成相应的产品推荐及销售支撑和售后服务;6、根据采购方的要求,将采购方商品推荐给团购大客户及邮乐购网点。 | 万元 | ≤0.8% | 25% | 1550 | 12.4 | ||
商品销售-零售(销售额比例结算) | 1、负责对接邮掌柜和金融网点等开展团购的团长,****社区团购支撑及零售业务支撑;2、至少提供1人用于零售业务发展支撑;3、相关人员需有快消品等相关从业经历,有一定的专业性;有生鲜团购销售经验的最佳;4、主要做好相关销售渠道的支撑,如邮政相关APP,如:邮乐优鲜、邮乐**、邮乐直播等渠道。 | 万元 | ≤0.6% | 12.14% | 1000 | 6 | ||
站点配送、分拣、仓库装卸 | 1、至少提供2人用于配送、分拣、仓库装卸;2、为保证配送时效,9点出车-17点回仓库交车,考虑到**市范围广站点多且分散,根据23年实际外包情况可知,配送人员每天配送约5-6个站点,即15-18单;3、除日常分拣、装卸外,同时负责仓库商品堆头整理等工作,特殊情况需随车外出工作;4、商品到货后及时卸货,不得拖延,避免仓**辆堵塞;5、收到订单后及时配货分拣,下班前半小时相关订单可第二天上班后半小时内分拣。 | 件 | ≤1元/件 | 54.62% | 270000 | 27 |
(1)应答人须以“包”为单位参加本项目的应答,并以“包”为单位提供应答文件;
(2)本项目合同包涉及设有最高应答限价的,应答人报价如高于最高应答限价,其应答将被否决;
(3)报价:本项目投标报价设单价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本项目的税费、人工费以及相关承包费、运输费、管理费、人员费用、各类税金、保险费、劳务费等一切费用,若应答人报价不符合报价要求,将否决其报价(报价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服务期限: 1年,服务期满前三个月经双方协商无异议后,合同可再续签一年(续签工作由本单位采购权限内根据采购流程规定进行)。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招标人由于业务规划和流程改变等原因,需改变原合同业务外包模式的,则合同自动终止。
(5)采购人**配置及其他补充内容:生产所需的场地及相关费用、车辆、车辆油耗及维保、生产设备(叉车、地牛等)、 水电、业务材料等耗材由采购人提供。其中:设定油耗上限为5万元1合同年,超额部分由供应商承担;当前办公场地为邮政自有且无分户表,暂不设定水电费上限。
(6)服务区域及办公地点:**市区域内,特殊情况下需跨县市配送商品。办公地点为**省**市**府路187号。
(7)取数路径:
1-1:站点取数路径为邮乐OMS系统取数,可直接系统取数站点巡店签到明
1-2:商品销售-分销(销售额比例结算)取数路径为邮政DMS系统,即农资配送系统,根据销售金额按月取数。
1-3:商品销售-零售(销售额比例结算)取数路径有邮乐QMS系统,****公司相关销售数据。
1-4:站点配送、分拣、仓库装卸取数路径为邮仓库系统,按月取数当月销售商品件数,即为配送服务件数;按月取数当月出入库商品件数,即为分拣、仓库装卸服务件数。
(8)技术和服务标准:详见合同草案及附件1、2、3。
(9)需求单位:****公司。
四、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
该项目合同包在经两轮公开竞争性磋商后仅有一家供应商对项目进行响应,****集团有限公****公司农村电商业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谈判形式。
五、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联系人:严工
电话:0576-****0188 电子邮件: ****@qq.com
六、公示期
3天。
七、异议的受理方式
此公告公示期内有效,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实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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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