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持有的特等酒(资产包1)基酒一批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7 万元/吨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2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05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区>**区 | 资产类别 | 其他 |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名称 | ****持有的特等酒(资产包1)基酒一批 |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基酒一批约319.36吨,详见附件《基酒明细表-特等酒(资产包1)》。 | ||
标的所在位置 | **市**区天城镇塘坊大道466号******公司的库区内 | ||
转让底价(万元) | 7 万元/吨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康评报字(2024)第100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2-23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熊萍/付贞刚 | 联系电话 | 158****1510/158****6667 |
转让方名称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集团)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集团)公司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基酒一批,现存放于**市**区天城镇塘坊大道466号******公司的库区内,约319.36吨,详见附件《基酒明细表-特等酒(资产包1)》。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据评估报告载:本批基酒用酒罐和酒缸盛装(存放容器不属于****),用透明胶布、封条封存,因公司规定定期盘点,不排除跑度、跑酒等情况,提请意向受让方关注。 六、转让方已提供检验报告,未提供购置发票等资料,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转让方以及**联交所不对所处置标的的真伪、品相、质量、优劣、品牌等作任何形式的评论、保证和承诺。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情况、查看样酒、认可现状并知晓风险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八、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的《现场自提基酒安全责任协议书》及公告的全部内容,并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在本公告约定的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安全协议书。 九、标的成交后由转让方负责过磅计量,受让方须自行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盛装容器及运输工具到现场提取标的。 十、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及《现场自提基酒安全责任协议书》,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标的成交价款=成交单价×标的实际重量)及**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按成交价款的10%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缴纳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在受让方安全完成基酒的转移及运输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安全责任协议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安全保证金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 十一、转让方负责在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联交所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在存放地现场将标的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在标的移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标的转移、运输等工作,由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受让方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二、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含**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News2017?id=204。 十三、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转让方以及**联交所不对所处置标的的真伪、品相、质量、优劣、品牌等作任何形式的评论、保证和承诺。**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四、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基酒明细表-特等酒(资产包1)》《检验报告》《现场自提基酒安全责任协议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所渝东分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平/陈杰 | 联系电话 | ****9900 |
附件下载:
现场自提基酒安全协议书_brvh2n
基酒明细表-特等酒(资产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