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获环监[2024]11号
****环境局**分局关于《****年产9000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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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上报的由******公司环评工程师张**编制完成的《****年产9000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在**省**市**县仁爱路中段向南600米(史庄镇史庄村东500米)建设年产9000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清洗废水经“格栅+调节沉淀池+混凝沉淀池+砂滤+回用水池”处理后部分回用于清洗工序,其余部分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同经总排口经管网进入**县香山****公司,总排口水质须满足**县香山****公司收水水质标准要求。
2、废气:对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
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工业高压静电油烟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要求,非甲烷总烃同时须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得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和《**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塑料制品企业绩效分级指标B级限值要求,苯乙烯同时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
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文)要求,苯乙烯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表1要求。
3、噪声: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二)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四、项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295t/a氨氮0.0015t/a;VOCs 0.5411t/a。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环境保护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11月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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