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1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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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31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1554号
第三人**市铁冰****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宾邦诉****工程局****公司,第三人**市铁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7101民初15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宾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宾邦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十 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刘诗雨 020-****7305
地址:**省**市**区石浦大道北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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