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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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1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1039号
邹世裕:
本院受理原告张太辉诉被告广****公司、邹世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邹世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太辉支付工程款167000元及利息(以16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银行****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太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26.45元,由被告邹世裕负担3706.64元,原告张太辉负担19.8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院联系人:冯钰淇 020-****7311
法院地址:**市**区石浦大道北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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