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辉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环评拟审批情况 详细
受理号(号) | 202****3612 |
项目名称 | ****(迁改扩建) |
建设地点 | **省**市谢岗镇谢岗**大道95号1号楼203室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项目概况 | ****位于**省**市谢岗镇谢岗**大道95号1号楼203室。 ****中心坐标:北纬:22°57'54.710";东经:114°12'1.16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00MA4UT6LMX1 经营范围:产销、加工:五金制品(不含电镀)、五金配件、电子产品、塑胶制品、模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原位于“**市谢岗镇大厚村冠任路8号”,于2018年2月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保护局审批,批复文号:东环建〔2018〕1302号。 项目委托******公司进行了废气、废水验收监测(报告编号:****),委托**市****公司进行了噪声验收监测(报告编号:SF****0076),并于2018年10月完成自主验收。 项目于2018年11月12****保护局验收,并取得《关于****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验收文号:东环建[2018]11196号。 项目于2019年10月委托**市****公司编写了《****(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批复文号:东环建〔2019〕23202号。 项目委托东****公司进行了验收监测(报告编号:CTT****020104),并于2020年6月完成自主验收。 项目于2020年7月13****保护局验收,并取得《关于****改扩建项目(一期)固体废物污染物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验收文号:东环建〔2020〕8098号。 项目于2023年9月1日完成排污证变更(证书编号:****1900MA4UT6LMX1001U)。 现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市场的需求,申请迁改扩建,迁改扩建内容如下: ①项目地址由“**市谢岗镇大厚村冠任路8号”搬迁至“**省**市谢岗镇谢岗**大道95号1号楼203室”; ②根据企业提供资料,项目原环评产品“五金饰品”生产工艺有误,项目工件经机制加工处理后根据订单要求,仅部分工件须经研磨或喷砂处理,大部分直接进行抛光处理后进行下一步加工工序,本次迁改扩建后,由于该类订单进一步减少,拟调整产品生产方案,减少研磨、喷砂等加工的五金饰品生产,增大抛光加工的五金饰品的生产; ③增加投资额50万元,扩大产品生产规模和种类,新增印刷工序及相应产品,并增加相关的一批生产设备; ④项目熔化、压铸工序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处理设施由“收集后高空排放”提升改造为“收集引至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⑤项目对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处理设施由“UV光解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提升改造为“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项目迁改扩建后总投资150万元,占地面积3321m2,建筑面积3321m2,项目主要从事五金饰品的加工生产。项目加工生产五金饰品1400万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喷砂工序产生的粉尘、刀具维修工序产生的粉尘以及磨床修整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呈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措施降低其影响;项目熔化、压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项目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项目拟将点胶、彩绘、印刷、烘烤、抽真空、搅拌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该类有机废气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2、项目压铸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项目水喷淋装置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定期捞渣;项目脱模剂混合液需定期补充损耗量,不外排;项目水磨加工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捞渣,并补充新鲜水;项目研磨废水交石马河流域外的有相应处理能****公司处理;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 3、项目一般固体****公司回收处理或经熔炉熔化后回用于生产;项目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4、对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并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及减振等综合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4-11-04 |
联系人 | ****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1131 |
通讯地址 | **市**街道**二路**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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