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智能组串式储能系统及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公告:
一、项目名称:智能组串式储能系统及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项目地点:**省**市**区丁沟镇港城路10号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公司
五、项目概况:本项目拟投资2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省**市**区丁沟镇港城路10号,建成后年产3500套储能集装箱及15000套汽车零部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及执行标准如下:
(一)厂区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抛丸粉尘经旋风+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热处理天然气燃烧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塑粉尘经旋风+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喷塑烘干废气和烘干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喷漆废气、喷漆烘干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屋顶排气筒(DA006)排放;切割烟尘、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达标后排放。
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中相关标准;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966-2021)表1中相关标准;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及热处理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中相关标准;食堂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表2中相关标准;单位边界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中相关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966-2021)表3中相关标准。
(三)合理厂区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四)按照固体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台账记录。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六)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开展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境局于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1月1日在政府网站对该项目进行了受理公示,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八、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8日。如对此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持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通过电话或****生态环境局反映。
联系电话:0514-****8334
电子邮箱:****@163.com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