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委《**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住审〔2015〕41号)、《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1〕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区涉及4个公租房项目空置房源,面向我区2014年年底前备案的尚未配租配售的公租房备案家庭(一居室)配租,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共4个,可配租房源共计32套,具体房源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套数 | 户型 | 面积(约平方米) | 租金(元/平米) | 备注 |
杨宋梦想家园公租房 | 21 | 一居 | 50 | 20 | |
滨河馨居 | 8 | 一居 | 55 | 22.8 | |
安乐馨居 | 2 | 一居 | 70 | 24 | 趸租房源 |
育龙铭居 | 1 | 一居 | 38 | 15 | |
合计 | 32 | ||||
备注:1.承租家庭缴纳的房租费用中包含物业费,不包含供暖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上网费、有线电视初装及收视费等。不包含的费用须由承租家庭自行支付,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自行支付费用不予补贴; 3.配租房源户型以实际交付入住的房屋户型为准,面积和租金价格以选房家庭与产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拟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如遇公租房项目租金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租金标准执行。 |
在选房前如有腾退等原因产生的一居室房源一并纳入上述配租房源中。
二、意向登记
(一)配租对象
1.2014年12月31日(含)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尚未配租配售且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租户型对应为一居室**区备案家庭。
2.在规定时限内登记认租意向且资格复核仍符合条件的家庭。
3.已经配租、配售其他保障房项目的家庭,不得重复参加本次房源意向登记。
(二)登记时间
2024年11月4日9:00--2024年11月 8日17:00登记。逾期不再接受新登记和更改登记意愿的申请。
(三)登记方式
请参加意向登记的家庭在上述登记时间内到户籍****社保所保障房申请审核窗口填写《意向登记确认书》。
(四)对应户型标准
本次配租房源为一居室房源,应配租户型对应为一居室家庭进行登记,可按下表中载明的对应标准对照,如登记家庭应配租户型不符合一居室,该家庭登记结果将自动作废。
家庭人口 | 家庭构成 | 配租套型 | 对应户型 |
1人 |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 宿舍、单居或小套型 | 一居 |
2人 | 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 单居、小或中套型 | 一居或二居 |
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 中或大套型 | 二居 | |
3人以上 | 夫妻及子女 | 中或大套型 | 二居 |
(五)排序规则
1.备案年份早的家庭排序在前、备案年份晚的家庭排序在后;
2.备案年份相同的,具备优先配租资格的家庭排序在前、具备普通资格的家庭排序在后;
3.备案年份相同、配租资格相同的,按照备案编号顺序排序。(登记编号小的在前,大的在后)。
(六)登记注意事项
1.登记家庭只可在应配租套型范围内选择登记套型。一个家庭仅可选择唯一套型进行登记,登记结果作为以上4个项目的选房依据。
2.非本次配租对象家庭登记无效。
3.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婚姻、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导致配租结果发生变化但未在本次配租公告发布之前如实申报的或已超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不得进行本次意向登记。
4.截止登记结束之日,申请家庭中有年满60周岁老人的,可认定为“60周岁(含)以上老人家庭”。
(七)登记结果公示
****管理部门根据排序规则,对符合登记要求且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家庭进行排序,排****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网站地址:http://www.****.cn/。如对本次配租家庭的资格有疑义,可在选房前通过来电、来访的方式****管理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2455。
三、资格复核
本次配租项目在办理入住手续之前,将****管理部门对登记家庭的资格进行复核。登记家庭应根据原申请地街****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核。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资格复核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四、选房安排
1.根据本次意向登记结果,****管理部门按排序规则产生选房顺序号。
2.产权单位将依据公示的最终选房顺序开展选房工作,依次通知其中符合登记要求的家庭选房(选房时间另行通知),请各登记家庭保持通讯有效、准确、畅通。
3.选房工作结束后,本次选房顺序号自动失效。
4.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限内持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前往指定地点按配租排序号依次选房。具体选房公告****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视为放弃。选房必须申请人本人亲自到场,申请人有困难不能到场的,可由其共同申请人代为选房,也可由他人代为选房(须提供本人签名的委托书)。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又不能提供委托书的,不得参加选房。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补贴
(一)租金缴纳方式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缴纳租金。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承租家庭,先足额交纳租金,后按月发放租金补贴。
2.承租家庭缴纳的房租费用中包含物业费,不包含供暖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上网费、有线电视初装及收视费等。不包含的费用须由承租家庭自行支付,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自行支付费用不予补贴。
(二)租金补贴相关规定
1.根据《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京建法〔2015〕14号)、《关于印发**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意见的通知》(怀建发〔2016〕53号),本区承租公租房的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4)所承租的公租房是通过市、****管理部门公开配租方式获得。
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可向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0号)规定,****管理部门每年对入住公租房并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补贴资格进行年度复核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的租金补贴家庭,****管理部门将停发租金补贴。对于超出规定时间再申报的家庭,自审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金补贴,但停发期间补贴不予补发。
3.根据《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京建法〔2015〕14号)规定,“公租房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承租家庭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补贴面积上限的,按上限取值;低于上限的,按实际承租建筑面积取值。”
六、其他注意事项
1.选房家庭选定房屋后,应领取配租通知书,申请家庭凭配租通知书、身份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
2.本规则中凡涉及告知申请人的事项,如确实联系不到申请人,联系到共同申请人的,视同告知申请人。
3.根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1〕8号)文件第四(二)条规定,家庭放弃选房或签约累计两次的,一年内不再向其提供房源。一年期满后,经该家庭申请,****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复核程序对该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经复核仍然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配租范围。公租房备案家庭再次累计两次放弃选房或签约的,****管理部门三年内不再向其提供房源。
4.****管理部门负责本次政策解释及资格复核工作,产权单位负责本次选房及入住工作。
政策咨询电话:(010)****2455,咨询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产权单位(**市燕怀保****公司)咨询电话:(010)****8560,咨询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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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