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1-04 10:47:37
一、修订背景
为促进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交通运输厅等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修订本办法。
二、修订内容
(一)在第一条“依据”里增加《****运输厅等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交发〔2018〕41号)。
(二)将第二条“本****中心**范围,包括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修改为“本****中心**范围。”
(三)删除第三条第二款。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中心**共享单车管控原则为“合理、有序、公平、便民”,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五)将原第四条调整为第五条。
(六)将原第五条调整为第六条。
(七)删除原第六条。
(八)将第七条“****运输局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具体管理工作由市****保障中心承担”,修改为“****运输局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负责共享单车企业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的备案工作。”;将“市**局依法对准入营运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修改为“市**局依法对相关部门准入并即将投入营运的电动自行车依法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删除“******局****支队承担”;删除“具体管理****支队承担”。
(九)将第九条第五款“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修改为“运营企业”;将“方可投入运营并在道路行驶”修改为“方可投入运营”。将第九条第六款“督促使用者遵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修改为“督促使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第九条第七款“运营企业按照投入车辆配备运维人员,每120辆自行车配备的运维人员不得低于1名,每60辆电动自行车配备的运维人员不得低于1名”,修改为“运营企业按照投放车辆配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线下服务团队”。
(十)将第十二条“运营企业应当在本市建成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根据市场需求以及城市发展整体规划合理投放共享单车;****管理部门的指导,根据管理部门发布的监测报告,及时合理调整投放规模、数量和区域”,修改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公司注册地未在本地的,应当设立相应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应当建立运营管理、巡检、车辆维修及报废回收、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管理等相关制度,配备与自行车投放数量相适应的线下服务团队,确保车辆调度、维护、停放管理等工作到位,保障用户资**全和合法权益。企业在开始提供****交通运输局报备,并具备将数据信息接入城市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的条件。根据市场需求以及城市发展整体规划合理投放共享单车;****管理部门的指导,根据管理部门发布的监测报告,及时合理调整投放规模、数量和区域。”
(十一)将第十三条“共享单车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车辆质量可靠。共享单车车身设计美观,无广告设置,不影响市容。”,修改为“共享单车技术性能及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
(十二)将第十四条“****政府指定的监管平台,****执法局提供以下材料,****运输局、市**局、****监管局、****执法局联合同意备案后方可投入运营”修改为“将相关数据接****执法局指定的监管平台,并提供以下材料,****运输局备案后方可投入运营。”
(十三)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
(十四)将第十六条“对不符合准入要求但已经投入运营的企业责****中心**市场;****政府部门监管的企业责****中心**市场;对秩序管理和运****政府部门监管要求的企业****中心**市场”,修改为“运营企业要落实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收取违约金、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规范停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并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对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对停放秩序管理不力、线下运营服务不力、考核考评差,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经提醒仍未有效整改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十五)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使用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中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骑行共享单车不得闯红灯、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不得逆行,并自觉接受**、城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运营企业的信用约束。”,修改为“使用者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运营企业的信用约束。”;删除第三款“不得使用共享单车违规载人”。
(十六)将第十九条“涉及违法经营的企业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上传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信用平台予以公示”予以删除。
(十七)将第二十五条“****运输局、市**局、****监管局、****执法局负责解释”,修改为“****运输局负责解释”。
(十八)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修改为“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2023年9月21日印发的《****中心**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三、修订过程
7月19日,****运输局组织市级单位通过会议进行修改。7月29日,向市级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运输局”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局****监管局的意见,已全部采纳。9月26****事务所出具“审查意见书”,认为依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