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等文件要求,**市******公司委托****对****R/B2019-82号地块进行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工作。现将该地块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地块概况
1、地块位置和四至范围:
****R/B2019-82号出让地块位于**市艇湖九路以西,土地使用权人****,经纬度:东经120.844300°,中心纬度:北纬29.610086°,本地块四至范围:**农用地,隔地为浦联路,南至农用地,西至艇湖九路,北至艇湖五路,总面积约23170m2。
2、地块历史沿革:
通过人员访谈得知,地块内状态一直未变化,均属于农用地,土地上存在杂草及周边居民种植部分时蔬,历史上无工业用地、规模化养殖历史,不涉及工业用地及家庭小作坊,无生活污水管,无地下储罐或地下输送管道,地块内无外来垃圾和堆土倾倒,没有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
3、地块规划情况:
根据《**市艇湖单元(0575-SZ-TH-14)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地块未来规划为商住混合用地BR(含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居住用地R),居住用地R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所列的居住用地(代码07),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4]47号,本地块后续规划属于敏感用地。
二、报告主要结论
本地块共布设7个土壤点位(含对照点1个)、4个地下水点位(含对照点1个),共采集土壤样品32份(每份4个吹扫瓶,1个自封袋,1个棕色玻璃罐),地下水样品5个。土壤及地下水检测结果检测结果表明:该地块所有土壤检测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且各因子监测结果与对照点无明显差距。地下水监测因子中浑浊度、肉眼可见物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可萃取石油烃达到《**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相关标准,其余因子均能达到IV类标准要求,且各因子监测结果与对照点无明显差距。超标原因主要由于检测期间属于**市梅雨季节,雨势较大,使地下水浑浊,导致浊度、肉眼可见物超出Ⅳ类标准限值。浊度、肉眼可见物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该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商住混合用地BR开发需求。
三、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单位:**市******公司
联系人:骆科
联系申话:189****9978
四、地块调查编制单位
单位:****
联系人:陈工
通讯地址:**市**区民营企业发展大厦B座1902
联系电话:0571-****5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