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正环责改〔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县****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890956U
地址:**省**市**县瑞溪镇燕子坝村
根据投诉举报,**县生态****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对**县****公司****公司)建设的建筑垃圾综合回收利用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工状态。通过现场勘察及查阅资料,该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于2023年12月开始建设,2024年1月建成调试。该项目环评中要求的原料来源为**县建筑、拆迁、建设、装修和修缮过程中产生的废混凝土块、废砂浆及废砖瓦,但场内堆存原料为废弃石块,未见有废弃混凝土块和废砂浆及废砖瓦等。堆场大棚内有约50m3废弃石块堆放、大棚外有约40m3弃石露天堆放,实际生产原料与环评要求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10月29日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24年11月1日《**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县生态****执法大队现场取证材料》、该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公司经营者韦小维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
****公司建设的建筑垃圾综合回收利用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生产),采取相应措施完成整改,后续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进行生产作业。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余艾鲜电 话:0851-****1275
地址:****中心****中心大楼)11楼生态****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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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