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公司 交易时间:11:00
标的 序号 | 品名 | 粒型 | 数量 (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生产年度 | 等级 | 色泽气味等级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脂肪酸值(KOH/干基) | 镉(mg | 总汞(mg | 铅(mg | 无机砷(mg | 杂质(%) | 水分(%) | 互混率(%) | 黄粒米(%) | 谷外糙米(%) | 黄曲霉毒素B1(ug | 卫生 指标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24 C24 XJD 1107 01 | 中晚籼稻 | 长粒型 | 4958 | 散装 | **、**、**、** | 2024年 | 国标三等及以上 | 正常 | ≥75.0 | ≥44.0 | ≤22.0 | ≤0.2 | ≤0.02 | ≤0.2 | ≤0.35 | ≤1.0 | ≤13.5 | ≤5.0 | ≤1.0 | ≤2.0 | ≤8.0 |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孟关5万吨粮库3-1、3-2号仓 |
特别约定:
1、成交价为采购方仓内平仓价,不含包装。如需要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粮食板前费用预计为30元/吨,由卖方承担。买方收取板前费用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各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新陈、干湿必须一致,符合要求,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发货方需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发运期间,采购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每标的发粮点最多为两个。 2、卖方入库时需提供能代表该批粮食质量的原产地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完整质检报告,以及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采购方(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发票、发货点加盖公章的过磅单等),卖方不提供的,买方一律拒收。
3、水杂扣量:买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来粮杂质≤1.0%的,直接入库;杂质>1.0%的,不进行扣量,但需清理至符合采购清单标准后入库,清理出的杂质随车退皮。水分13.5%<水分≤14.0%的,按折标计算后的1.3倍扣量(计算公式为:(毛重-皮重)×[(入库水分-国家标准水分含量)/(1-国家标准水分含量)]×1.3),水分在13.5%<水分≤14.0%的粮食数量不得超过标的总量的三分之一;水分>14.0%的拒收。水分和杂质小于国家标准的,不予增量。入库过程中,买方做好逐车检验工作,对不符合清单质量要求的粮食可以拒收。到库粮食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的一般虫粮等级时,接收方必须对虫粮进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据实核算,由发粮方承担。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发双方协商解决。虫粮等级达到严重虫粮的拒收。入库至满仓验收期间需熏蒸通风的,发生的损耗由卖方补足。
4、卖方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油罐、铺垫物等)装运粮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5、入库验收扦样:粮油质量扦样检验执行《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
6、入库期: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45天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入库数量;付款期: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一****交易中心账户。
7、结算方式:按每入库1000吨预付80%的货款进行结算,剩余不足1000吨部分,待满仓后结至合同金额80%货款。待满仓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各项指标合格并出具质检报告后,供货方提供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5个工作日内结算剩余全部货款。
8、入库粮油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扦样检验结果,凡质量指标、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按退货处理。卖方按先款后货的方式全额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货款。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限期卖方把不合格的粮食在20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超期未拖走的粮食,买方有权进行销售。****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1350-2009、GB/T20569-2006、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9、若卖方未按时足额入库,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向买方申请延期入库,若卖方申请延期在20个自然日以内(含20日)且经买方同意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延期入库相应货物数量为基数,按照10元/吨/天的标准收取卖方延期费用(卖方线下汇至买方指定账户);若卖方申请延期未取得买方同意或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卖方再次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入库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限期退回已入库粮食,超期未拖走的粮食,买方有权进行销售。****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10、逐车检验时,食品安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的,进行封车处理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置,满仓验收食品安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的,进行封仓处理,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置,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后果由卖方承担。
11、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政府储备轮出陈粮,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卖方须保证运输车辆及包装物食品安全,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1)解除合同;(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12、中标方对交易要求在参加竞买时,已充分知晓,并承诺完全遵守本约定。
13、联系人:李保林,电话:175****7656。对入库条件的距离、道路情况等,请有意参与竞标的客户,提前联系买方了解入库条件。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