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2024-00432 | 发文时间 | 2024-11-01 |
发布机构 | ****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湘直流”****基地**100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
中****公司:
报来《**龙源关于核准“宁湘直流”****基地**100万千瓦风电项目的请示》(**龙源〔2024〕4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至**±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配套电源规划建设工作,促进风能**有效开发利用,高水平建****示范区,现同意建设“宁湘直流”****基地**100万千瓦风电项目(项目代码:****),中****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市**区香山乡、**镇、常乐镇。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约为46412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厅《关于“宁湘直流”****基地**100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4〕3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002024XS0038S00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中****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