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水库工程建设用地于2024年9月6****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
二、批准用途:****水库工程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县木门镇农建村5组、青坪村5组,普济镇横石村10组、11组。
四、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本次征收木门镇农建村5组、青坪村5组,普济镇横石村10组、11组集体和国有土地170.816亩(耕地17.433亩、林地127.103亩、国有土地26.28亩)。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关于公布实施**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普济镇横石村为4.92万元/亩,木门镇农建村、青坪村为4.5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收时间:2024年11月4日至2025年2月1日。
七、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
八、其他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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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