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行****公司法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公司生产的桶装水共计25桶,该批产品标注品牌为“天天”,标注执行标准为“GB17323-1998”,标注卫生许可证为“豫长卫食字(2023)00459”,标注生产地址为“****示范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无法提供所标注卫生许可证证书,且其标注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上述食品进行扣押(长市监查扣字[2024]20-01号),为查明案件相关事实,2024年06月20日,该案报局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在案件调查期间,2024年7月23日按照桶装水监督抽****公司生产的桶装水进行了抽检,2024年8月13日,****集团(鹤****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认定所抽检的“鸿润水之源”纯净水产品大肠菌群、绿通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所抽检产品生产日期“2024年7月21日”,样品数量7桶,规格型号为“17L/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6日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公司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检验报告送达当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鸿润水之源”纯净水。为一并查明案件相关事实,经局领导批准,****公司生产销售标签含虚假内容的桶装水和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桶装水的两个违法事实并案处理。现将核查情况及结果公示如下:
一、调查情况
****公司主要生产桶装纯净水,取得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728MA9N9DBT6C”)《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652”),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住所为“**省****创业园三期长石路6号”。
2024年5月27日,**公司印制了“天天”牌桶装水标签500份,该标签将实际生产地址“****创业园三期长石路6号”虚假标注为“****示范区”,同时在该标签中伪造了“豫长卫食(2003)00459号”卫生许可证编号。
****公司从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15日使用上述标签共生产“天天”牌桶装水475桶,按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2375元。分别销售至****蒲区、蒲**、蒲北区、蒲**居民共计450桶,销售单价为5元/桶,违法所得2250元,剩余25****公司仓库合格区,我局对未销售25桶“天天”牌桶装水依法进行扣押。同时查明:从2024年5月27日时间至2024年7月21****公司共生产大肠菌群、绿通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的“鸿润水之源”品牌的纯净水共212桶,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5元/桶,分别销售至****蒲区、蒲**、蒲北区、蒲**居民,违法所得金额1060元。
二、案件性质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法追其行政违法责任。
三、处置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考裁量,建****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标注虚假信息桶装水 25桶、标注虚假信息的标签 50 张;2、没收其销售“天天”牌桶装水的违法所得2250元,没收其销售不合格“鸿润水之源”品牌桶装水的违法所得1060元,两项合计3310 元;3、并处罚款6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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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