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彦霏 联系电话:189****9877
授权代表人:刘翠勤 联系电话:187****7505
邮编:541004
地址:**市**区七里店路108****科技园2栋2单元509
贵公司现场递交的关于“****大学电梯和 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4年10月25日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经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 根据1:招标文件第三章表述:第4点、报价人应注意下列内容:本需求一览表中标注“★”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投标无效;根据2: 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部分分标1中,商务要求★中售后服务要求及免费保修期中的②故障召修:中标人设立全年24小时专人值班急修服务,一旦电梯出现故障,在接到热线召修电话或监控报警后,30分钟内有维修人员到达现场。
事实依据:通过咨****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稽察科了解到,******公司没有****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报备有售后服务驻点,也没有经****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稽察科的认可能在**开展维保工作的备案文件,该公司无法保证一旦电梯出现故障,在接到热线召修电话或监控报警后,30分钟内有维修人员到达现场。****监督局的要求****公司不能在**开展维保工作。该条为招标文件带★的实质性商务要求,不允许负偏离,该公司无法响应该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商务要求,****公司投标属于无效投标。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2024年3月19****监督局发布的《****管理局关于2024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通告2024年第5号(总第 113号)》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我公司认为****公司投标属于无效投标
三、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1,经核实,中标供应商******公司在**市有授权的维护保养单位,单位名称为:****公司****公司,办公地点:**市**区环城南三路19号****园3-1-2。
因此,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财政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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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