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车站路侧和安贸路侧建设项目地块由城市道路用地(S1)调整为文化设施用地(A2),现对《****社区****社区管理用房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地块位于**省**市湘江新区溁银路(原银盆南路)与潇湘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泵站,南抵营盘路隧道入口匝道,西接在建新银洲城小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2.****55755°,北纬28.****46579°。地块2007年10月30****政府批准为城市道路用地(S1)(建设用地批准单:(2007)政国土字第210号),为****一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中的潇湘大道代征路幅,在片区控规**为道路及配套用地,后在控规中为空白,未明确用地性质和指标,潇湘大道已按规划道路实施,不再需要使用该零星用地。为有效盘活零星用地,切****社区文化服务水平,2021年**市****办事处申请将地块的用地性质由城市道路用地(S1)调整为文化设施用地(A2)。2022年该地块规划修改已按要求完成前期相关法定程序,2023****管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原则同意将地块用地性质由城市道路用地(S1)调整为文化设施用地(A2),容积率容积率<1.4,建筑密度<30>25%,建筑限高24米。现地块已完成征地拆迁,原土地权属单位为********公司(现为**先导****公司),**先导****公司同意按拆迁直接成本价115.76万元/亩将该地块划拨至**市****办事处。2024年2月22****管委会已批示同意划拨。并由**市****办事处对本地块进行开发利用,用地性质为文化设施用地(A2),地块面积1795.03平方米(2.693亩)。
二、调查主要结论
地块及周边500m范围内的相邻地块当前与历史上均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地块可以按照文化设施用地(A2)进行开发利用。
现公示调查相关内容,征求广大公众意见。
一、地块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市****办事处
二、地块调查报告编制单位
单位名称:****
地址:****开发区麓龙路199****中心BCD座515B97房
联系人:关雅
联系电话:152****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