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湖荡镇SJS50002单元13B-01地块位于**区石湖荡镇,地块**13B-02地块(规划)、南至13B-03地块(规划)、西至辰恩路(规划)、北至13B-07地块(规划)。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1.182042°,北纬30.973433°。地块总面积为14289 m2(约21.46亩)。
地块2015年之前为农用地;2016年地块内北部**两处鱼塘,西部鱼塘总面积约1860 m2,东部鱼塘总面积约1880 m2,本地块内西部鱼塘占地面积约180 m2,东部鱼塘占地面积约760 m2,总占地面积约940 m2,深度约1.5 m;2017年两处鱼塘被填,填土来源于地块附近农田;2017年鱼塘被填平,填土来源于地块附近农田;2018~2022年,地块内无明显变化;2023年地块内民房拆除,至今无明显变化,地块现状为闲置状态。
地块规划:根据《**市**区石湖荡镇SJS50002单元规划局部调整图则》可知,本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住宅组团用地(Rr2)。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地块属于三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3)。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本地块属于第一类用地。
项目启动原因:根据《**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4号和《****环境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容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的通知》沪环土〔2022〕189号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石****公司委托中骏生态****公司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4年7月20日~2024年8月19日,我司组织人员进行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工作。现场踏勘无明显异味,未见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构筑物、储罐、管线,也未见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存放。
地块内可能对地块造成影响的区域有:鱼塘填埋区:面积约940 m2,填土来源于地块附近农田,填埋过程中坑塘的淤泥如未得到妥善处置,可能形成暗浜,因此坑塘中可能有污染物淤积。以上区域对地块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有重金属(如汞、镉、铅)、石油烃(C10-C40)、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物(多环芳烃类);民房拆除区:民房拆除过程中大型器械使用时的油品撒漏可能会通过地下水迁移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影响,潜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
地块外可能对地块造成影响的企业有:地块外北部约100 m处的上****公司(C2919塑料制品业)、******公司(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公司(C2320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对地块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有重金属(铅、镉、铬等)、有机物(多环芳烃类)、石油烃(C10-C40)。
根据《**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等相关要求,属于:“(5)历史上曾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6)调查发现存在来自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因此,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状况调查,以判断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次调查采样布点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和《**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号)中的专业判断法结合系统布点法进行点位布设。本次调查采样工作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2024年8月29日。所有样品均在采集当天送往正和源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本次土壤、地下水评价标准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 类标准限值以及《**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号)中《**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采样工作:
(1)点位设置: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果,采用专业判断结合系统布点法在地块内布设监测点。在地块内布设6个土壤监测点位(13B-01-S1~13B-01-S6)和3个水土复合监测点(13B-01-S1/W1~13B-01-S3/W3),另在地块外历史上一直为农田的区域布设1个水土复合对照点(DS1/DW1)。所有点位均无偏移情况。共采集土壤样品26个(含2个平行样及3个对照样),地下水样品5个(含1个平行样及1个对照样)。此外本次调查还采集现场采样质量控制样,包括淋洗样1个,运输空白2个、全程序运输空白2个。
(2)检测项目: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检测项目为pH值、《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的45项基本项目和表2其他项目中的VOCs、SVOCs、锑、铍、钴、钒、石油烃。
(3)调查结果:
石湖荡镇SJS50002单元13B-01地块土壤样品pH检测结果为6.54~7.02,12项重金属和无机物(铜、镍、铅、镉、铍、汞、钒、钴、砷、锑)和石油烃(C10-C40)检出,其中铜、镍、铅、镉、铍、汞、钒、钴、砷、锑和石油烃(C10-C40)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石湖荡镇SJS50002单元13B-01地块地下水样品pH检测结果为7.2~7.5,8项重金属和无机物(铜、镍、钒、钴、砷、锑)、石油烃(C10-C40)在地下水样品中检出,其中铜、镍、钴、砷、锑、石油烃(C10-C40)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钒、石油烃(C10-C40)的检出值未超过《**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结论
根据本地块调查结果可知,本地块满足当前用地规划要求,后续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可不按疑似污染地块进行监督管理。
建议
1)做好地块开发前的现场管理工作,防止生活垃圾被带入场内。
2)建议在后续地块管理中,严格把控外来填土,做好地块后期开发建设期间的规范化管理。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市/**市/**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