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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三环罚〔2024〕8号
****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郑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7181838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我局于2024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于2024年1月在**县鲁班镇建设**县鲁班湖彩林路文旅项目美丽乡村路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024年8月19日提供,证实你单位主体资格);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实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及授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9日,证实你单位**县鲁班湖彩林路文旅项目美丽乡村路项目建设情况);《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19日,证实你单位**县鲁班湖彩林路文旅项目美丽乡村路项目相关情况,未取得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开工建设);现场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4年8月9日、2024年10月9日,证实项目建设情况,现场检查时未进行施工作业);****改革局关于**县鲁班湖彩林文旅项目美丽乡村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24年8月19日提供,证实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总投资等);****运输局关于**县鲁班湖彩林路文旅项目美丽乡村路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的批复(2024年8月19日提供,证实项目基本情况);**县鲁班湖彩林路文旅项目美丽乡村路两阶段施工图设计(2024年8月19日提供,证实项目设计施工等相关内容);****林业局关于**县鲁班湖彩林文旅项目美丽乡村路进入云台风景名胜区的批复(2024年8月19日提供,证实项目进入云台风景名胜区)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三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遵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川环规〔2022〕4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51600元(大写:贰拾伍万壹仟陆佰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环境局开具《**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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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