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征地法定公告 |
发布机构: | ****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能源 |
名称: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文号: | 石征补字﹝2024﹞第3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1-05 | |
废止日期: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石征补字﹝2024﹞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石征预告〔2024〕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小河镇红石村、****小组、****小组、****小组、****小组集体所有土地3.5589公顷(53.3835亩)。****组织自然**、财政、农业农村、人力**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县小河镇红石村、****小组、****小组、****小组、****小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S221**至红石段公路建设工程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3.5589公顷(53.3835亩),其中:农用地2.8826公顷(43.2390亩),含耕地0.3294公顷(4.9410亩)、永久基本农田0.0000公顷(0亩);建设用地0.1423公顷(2.1345亩);未利用地0.5340公顷(8.010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1拟征收小河镇红石村集体所有土地0.2348公顷(3.522亩)。其中:农用地0.0878公顷(1.317亩),含耕地0.0726公顷(1.089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1131公顷(1.6965亩);未利用地0.0339公顷(0.5085亩)。
2.地块2拟征收小河****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1794公顷(2.691亩)。其中:农用地0.1658公顷(2.487亩),含耕地0.0474公顷(0.711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136公顷(0.204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地块3拟征收小河****小组集体所有土地1.3238公顷(19.857亩)。其中:农用地0.8869公顷(13.3035亩),含耕地0.2094公顷(3.141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156公顷(0.234亩);未利用地0.4213公顷(6.3195亩)。
4.地块4拟征收小河****小组集体所有土地1.1261公顷(16.8915亩)。其中:农用地1.1261公顷(16.8915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5.地块5拟征收小河****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6948公顷(10.422亩)。其中:农用地0.6160公顷(9.24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788公顷(1.182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委托**地源不动产****公司,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征地评估,评估结果为45700元/亩。
区域 | 所在 区片 | 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 建设用地(评估价) | ||||
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征地补偿标准 (元/亩) | 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 ||
**县小河镇 | Ⅳ | 0.4 | 0.6 | 45600 | 0.4 | 0.6 | 45700 |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二)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类别和地上附着物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水田 | 1320元/亩 | 按一季补偿 |
旱地 | 1320元/亩 | 按一季补偿 |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保障厅****财政厅******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石政〔2024〕12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县行政辖区内,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内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以下简称“补贴对象”)。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暂按《****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通知》(石政办秘〔2023〕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筹集标准。筹集社会保障费用测算公式为:县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万元/亩)乘以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面积(亩)。
3、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享受同等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小河镇红石村、****小组、****小组、****小组、****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本公告期限为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2月5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人民政府(联系人:梁效;电话:189****4337)办理补偿登记。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局(联系人:彭真;电话:0566-****220)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政府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复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