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微溪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年生产生物试剂4460g新建项目(一阶段)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505MA21H8UJ2K | 建设单位法人:陈宜顶 |
刘熙熙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开发区 |
**省**高新区枫桥街道华山路142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生产生物试剂4460g**项目(一阶段)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47-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761-C2761-生物药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开发区 枫桥街道华山路142号 |
经度:120.52558 纬度: 31.31537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6-15 |
苏环建〔2023〕05第011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505MA21H8UJ2K001V |
2024-06-0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5000 |
500 | 运营单位名称:******公司 |
913********27618XT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中升太环境****公司 |
****0594MA20GCBC9P | 验收监测单位:欧宜检测认证****公司 |
913********230971L | 竣工时间:2024-06-05 |
2024-06-05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8-21 |
2024-10-0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0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home/index/article/arorfi/fi/ar/619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生物试剂4460g,其中抗体药物重组蛋白试剂3960g、重组蛋白偶联磁珠试剂500g | 实际建设情况:实际建设过程中,项目分为两个阶段建设,一阶段年生产生物试剂140g。 |
分阶段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本项目试剂生产包括原液生产和制剂加工两部分,其**液生产位于原液车间,包括1#细胞原液车间、2#细胞原液车间、1#细菌原液车间、2#细菌原液车间和磁珠原液车间,制剂加工位于制剂车间,包括1#制剂车间和2#制剂车间。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了分阶段建设,一阶段建设的产品有1#细胞原液车间的细胞重组蛋白原液和1#制剂车间的细胞重组蛋白试剂、细菌重组蛋白试剂(使用外购的细菌重组蛋白原液)。原环评中细菌重组蛋白原液和蛋白偶联磁珠原液、蛋白偶联磁珠试剂一阶段不生产。 原环评细菌重组蛋白试剂使用厂区内自行生产的细菌重组蛋白原液在细菌重组 蛋白制剂生产线生产,本次一阶段建设单位不自行生产细菌重组蛋白原液,仅外购细菌重组蛋白原液并依托细胞重组蛋白制剂生产线生产。 一阶段生产的各产品生产工艺与原环评一致,无变动。 |
分阶段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生产废水(不含氮磷)经市政管网排入枫桥水质净化厂处理,接管水质执行《****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直接排放限值;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枫桥水质净化厂处理,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生活污水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污水专管汇至厂区废水总排口,在生产废水排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 实际建设情况: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产废水(不含氮磷)经市政管网排入枫桥水质净化厂处理,接管水质执行《****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直接排放限值;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枫桥水质净化厂处理,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生活污水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为更好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且便于监管,在生产废水排口后设置明管,将生产废水通过明管及独立接驳口接管至枫桥水质净化厂,在线监测安装位置不变,废水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也不变。 |
调整了生产废水排口的位置;生产废水排口位置由废水处理设施所在区域调整至厂区南侧,并通过独立接驳口接管至枫桥水质净化厂,在线监测安装位置不变,废水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也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生活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4075/4075吨、化学需氧量<1.63/1.63吨、BOD5<0.815/0.815吨、悬浮物≤1.223/1.223吨、氨氮<0.163/0.163吨、总氮≤0.245/0.245吨、总磷<0.024/0.024吨;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43600/43600吨、化学需氧量≤1.393/1.393吨、悬浮物<1.202/1.202吨;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本项目/全厂):非甲烷总烃≤0.054/0.054吨、甲醇≤0.008/0.008吨、硫化氢<0.00037/0.00037吨、氨气<0.164/0.164吨;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本项目/全厂):非甲烷总烃≤0.222/0.222 吨、甲醇≤0.005/0.005 吨、硫 化 氢 <0.00003/0.00003吨、氨气<0.0135/0.0135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 实际建设情况:一阶段污染物排放量在环评核批范围内,未超过最终允许排放量 |
分阶段验收,本次仅验收一阶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2.3044 | 4.7675 | 0 | 0 | 2.304 | 2.304 | |
0 | 0.213 | 3.023 | 0 | 0 | 0.213 | 0.213 | |
0 | 0.009 | 0.163 | 0 | 0 | 0.009 | 0.009 | |
0 | 0.002 | 0.024 | 0 | 0 | 0.002 | 0.002 | |
0 | 0.019 | 0.245 | 0 | 0 | 0.019 | 0.019 | |
0 | 0.055 | 2.425 | 0 | 0 | 0.055 | 0.055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19 | 0.276 | 0 | 0 | 0.019 | 0.019 | / |
0 | 0.008 | 0.013 | 0 | 0 | 0.008 | 0.008 | / |
0 | 0.0004 | 0.0004 | 0 | 0 | 0 | 0 | / |
0 | 0.075 | 0.1775 | 0 | 0 | 0.075 | 0.075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含氮磷生产废水处理设施 | / | 本项目含氮磷生产废水进入自建的含氮磷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尾水回用作为B组冷却塔补充用水,该冷却塔强排水再进入含氮磷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形成氮磷闭路循环 | / | |
2 | 不含氮磷废水处理设施 | 《****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直接排放标准 | 不含氮磷生产废水进入厂区不含氮磷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出水与其它废水(间接蒸汽冷凝水、使用自来水作为补充用水的A组冷却塔强排水)达《****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直接排放标准后接管至枫桥水质净化厂,尾水达标后排入京杭**。 | 生产废水排口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可达《****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直接排放限值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TA001 | 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排放标准;甲醇执行**省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2排放标准 | 二级活性炭吸附 | 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排放标准;甲醇满足**省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2排放标准 | |
2 | TA002 | 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3排放标准 | 碱液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附 | 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可达《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3排放标准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声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4类标准 | 隔声、减振措施; 空气动力设施安装消声器 | 本项目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4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厂区内设置危废仓库88m2以及一般固废仓库50m2 | 危废暂存间面积为88平方米,地面设置环氧地坪,设置废气处理设施,配备消防设 施和视频监控探头,标识标牌较规范。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厂区内设置1个220m3和1个150m3事故应急池 | 厂区内设置1个220m3和1个150m3事故应急池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环保搬迁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区域削减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功能置换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其他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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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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