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材厂)8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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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13MA1THT605R 经营场所:**区茅麓镇泉江村一组 经营者:沈*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轧石等项目生产,在厂区内北侧建有一条水稳生产线,包括1座料仓、2个输送带、1个搅拌锅等设施。经查,你单位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于2024年9月22日开始建设。 以上事实有: 1、2024年10月16****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0月16****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建材厂车间主任蒋*凯); 3、****建材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份; 4、沈*忠、蒋*凯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2024年10月16****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该建设项目建设。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之规定,****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4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