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概况
****轮盖、扫雪机配件生产项目位于**省**市浦****工业园区桥北路8号1-73号。2022年9月由******公司编制《****轮盖、扫雪机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2年9月13****环境局的批复(宁环(浦)建[2022]28号)。企业在取得环评批复后开始建设,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从市场角度和环保角度考虑,在项目生产地点、产品方案不变的前提下对生产工艺**面布置等进行了调整,变动内容与《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2020]688号)进行了逐条对照,项目编制了环境影响变动分析报告,确认项目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目前企业建成投产的产品及产能为轮盖200万只/年、扫雪机配件200万只/年。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验收期间工况说明,验收监测期间正常生产,各项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符合“三同时”验收条件。
2、验收监测结果
(1)验收监测期间,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生活废水排口各项污染物最大日均浓度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 1 中 B 等级标准,****处理厂接管标准。
(2)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注塑及危废堆场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经过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标准,二级活性炭装置的处理效率约73.60%~75.22%,低于环评及批复设计的90%处理效率;通过分析,有组织非甲烷总烃经过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的排放浓度略低于上风向无组织监测的环境本底值,说明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效率良好,满足验收要求;本项目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
(3)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东、南、西、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验收期间,根据现场勘查,厂内各类固废均得到有效收集、暂储及处置。
3、总量核算
通过核算,生活废水中COD、SS、氨氮、总磷和总氮排放总量均未超过环评批复及变动分析核算的排放量;本项目实际有组织排放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未超过环评批复及变动分析核算的排放量。
4、结论
验收结论:通过对****轮盖、扫雪机配件生产项目现场核查,本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企业在取得环评批复后开始建设,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从市场角度和环保角度考虑,在项目生产地点、产品方案不变的前提下对生产工艺**面布置等进行了调整,变动内容与《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2020]688号)进行了逐条对照,项目编制了环境影响变动分析报告,确认项目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分析,项目生产排放的生活污水各污染因****处理厂接管标准,项目生产排放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均不超过对应的排放标准限值,同时生活废水中COD、SS、氨氮、总磷和总氮排放总量均未超过环评批复及变动分析核算的排放量,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总量均未超过环评批复及变动分析核算的排放量;因此,本项目满足竣工环保验收的要求,可以通过竣工环保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