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队在****浩特镇镇区北环**侧,未经批准建设房屋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0日,******局在排查中发现**某大队在****浩特镇镇区北环**侧,未经批准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大队在****浩特镇镇区北环**侧,未经批准建设房屋,违法行为情况属实,2024年4月15******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查处执行情况
经调查,****大队是2018年改制成立的单位。该项目房屋是原单位2010年取得相关项目立项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和盟规委会批复文件,在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1年开始建设,2012年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2024年5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地土地上**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房屋为2012年已建成,是2021年9月1日之前形成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立法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零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按照修改之前《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自治区国土**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内国土资发〔2014〕62号)的规定“非法占地面积50亩以下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土地。
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8867.98㎡×2元/㎡=17735.96元(壹万柒仟柒佰叁拾伍元玖角陆分)。
该大队于2024年5月16日缴清了全部罚款,并退还违法占用土地,已结案。
(三)相关法律条纹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地土地上**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自治区国土**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四)典型意义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及时立案,依法依规依程序查处各类自然**违法案件。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占地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通过本案的处罚,当事人深刻反省,认识到了违反法律的后果,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某公司在**巴丹**镇阿日毛道嘎查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一)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为2024年4******局在巡查工作中发现,****公司在**巴丹**镇阿日毛道嘎查内以巴丹**镇年开采20万立方米建筑用砂项目名义于2021年7月14日办理的临时用地手续建设的彩钢结构的库房、办公室、门房,上述建筑物在2023年7月临时用地手续超期后未按要求进行拆除恢复原地类,应按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理。
(二)查处情况
2024年4月26日,******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某公司于2021年7月在**巴丹**镇阿日毛道嘎查内以巴丹**镇年开采20万立方米建筑用砂项目名****砂场生产后的加工工棚一座、办公室一排、门房与地磅房一间,均为彩钢结构。经调查,上述建筑物在建设前是以临时用地方式办理了相关用地手续,****砂场手续未完善,已建设的建筑物至今空置未启用。根据上述调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巴丹**镇阿日毛道嘎查内非法占****砂场生产用房及办公生活设施的行为已形成事实。某公司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0.1434公顷(1434平方米),不占用耕地,属非法占地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局立案后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因该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地类为沙地,可以根据《自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的规定。针对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生产和办公用房,由该公司与**巴丹吉****委员会协商处置。
3.对该公司非法占用的 1434平方米土地处100元/平方米,共计(143400元)大写:壹拾肆万叁仟肆佰元的罚款。
该案于2024年5月31日结案,处罚执行到位。
(三)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四)典型意义
这起案****公司在建设过程中以临时用地方式办理了相关用地手续,****砂场手续未完善的情况下建设建筑物,存在未批先建行为,严格按照******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内自然资规[2023]1号文件)新规定按新处罚标准贯彻执行的案件。通过发现、制止和查处自然**违法行为,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有保障、违法必受罚、违规必追究的氛围,切实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
三、布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挖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日,******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赛汉陶来苏木******公司赛汉陶来6万吨/年萤石选矿厂院内正在卸载矿石,疑似偷挖盗采矿产**。经过工作人员对线索进行现场核实,当事人布某承认违法行为,2024年3月1日当事人在**赛汉陶来苏木采挖矿石,当天拉运到赛汉陶来苏木******公司赛汉陶来6万吨/年萤石选矿厂院内堆放,为销售矿石。工作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查处情况
2024年3月13日,******局对该行为立案。经调查,询问当事人述有采挖的矿石,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3月25日,**四方房****公司****公司的《测绘技术报告》,测量面积为279.6平方米,测量体积为170.45立方米,折算吨数为:446吨。3月23****勘查开发局****勘查院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硅石品位为:ω( SiO2)/10-2:97.28,ω( A12O3)/10-2:0.045 ,ω( Fe2O3)/10-2:0.053,ω( 小体重)/g.cm-3:2.62。8月7日,****中心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市场销售价格每吨55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的规定,属涉嫌违法开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和他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矿产**管理条例》(1999年7月通过)第四十四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没收采出的矿石446吨,二是罚款人民币叁万(¥30000.00)元整。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6日缴清了全部罚款,该案已结案。
(三)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矿产**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政府必须加强矿产**的保护工作。勘查矿产**,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和他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自治区矿产**管理条例》(1999年7月通过)第四十四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 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典型意义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及时立案,依法依规依程序查处各类自然**违法案件。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铁矿选矿厂**彩钢板厂房
(一)基本案情
根据卫星影像显示发现,****公司选矿厂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在**范围内**彩钢板厂房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5日进行实地查看核实,非法占用土地位于**哈日布日格德音乌拉镇**乌拉嘎查。****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查处情况
2024年3月11****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立案。经实地查看、调查取证、证据核实、询问当事人,并通过第三方**矿能地理****公司****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土地勘测。《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显示,地类为建设用地(采矿用地),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为0.0720公顷(720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0.0001公顷(1平方米),集体所有的土地0.0719公顷(719平方米)。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情况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局责令你单位尽快补办用地相关手续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该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缴纳了罚款,该案已结案。
(三)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四)典型意义
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自然**违法案件。在案件查处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