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
****医保局对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工作部署,根据《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精神,按照《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1号)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耗材采购需求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产品范围
1.人工耳蜗类相关耗材:获得中华人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包含植入体、言语处理器等。
2.外周血管支架类相关耗材:获得中华人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外周血管支架(不含胸主动脉支架、腹主动脉支架)类医用耗材。
二、医疗机构范围
有使用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管理有关要求参加。****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三、填报方式
本次数据填报采用线上直报方式,由医疗机构结合临床使用状况、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通过国家医保信息平台(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服务”—“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息填报”)进入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医疗机构的企业中选择本单位临床需要的耗材产品,并填报每个耗材产品未来一年的需求量。医疗机构可使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账号登录,无法使用原有账号的,可通过**市医药****中心****中心)重置密码;新增医疗机构,****中心新增账号。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系统内操作手册或操作视频。
四、填报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报量。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采购需求填报工作,精心组织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各医疗机构要加强账号和密码管理,对具体工作人员做好纪律提醒。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数据填报工作,****医疗机构账号虚报、错报、改报需求量等“报量不实”问题,确保数据真实、合理、准确。本次报量与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相结合,****办公室考核后****医疗机构结余留用,结余留用资金的计算基数与报量直接相关,报量多结余留用资金就多,报量少结余留用资金就少,不报量就没有结余留用资金奖励。
(二)加强监管,确保报量充足。各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临床变化,足量报量。针对集采后临床需求可能进一步释放的情况,医疗机构可适当增加报量。同时,针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调减等情况,允许适当减少报量,但须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后期,****办公室、********医保局)将适时**我市****医疗机构采而未报、报而未采、采而不足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或问询,并组织专项飞行检查。
(三)细致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办公室、****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以及2023年采购量进行比较,医疗机构报量低于其历史数据80%时,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说明;对于有历史****医疗机构进行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匹配的,及时对报量进行调整。如发现相关方在报量中存在违规行为,宣布报量相关操作无效,****采购办公室、市医保障局通报,情节严重的要通过信用评价对相关企业进行约束。如存在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系统内需求量与纸质盖章扫描件需求量不符等情况,医疗机构应核对数据后重新上传与平台内信息相符的承诺书,由院长、****医疗机构公章后重新上传。
(四)遵守时间,确保高质高效。填报系统关闭后,****办公室、市医保局原则上不接受填报数据改动。如确需勘误,须由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和纪检部门负****医保局,****医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和驻委(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签****采购办公室。
五、时间安排
请医疗机构于2024年11月5日—11月13日17时填报上传采购需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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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