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灵山县富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8326.9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复
关于同意**县富****公司28326.9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复
**县富****公司:
****公司送来《关于灵****收费站入口东侧B地块规划指标调整的申请报告》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政府批准(灵政函〔2024〕301号),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位****收费站入口东侧B地块、不动产权证号为桂(2022)**县不动产权第****731号、面积共28326.9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条件由“绿地率≥35%,机动车:1位/100㎡建筑面积(其中预留电动汽车充电桩配比不小于100%);非机动车:2位/100㎡建筑面积”调整为“绿地率≥30%,机动车:2位/户(其中预留电动汽车充电桩配比不小于100%);非机动车:2位/户,其他规划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4G〕60号核定为准”。
二、宗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价款29.74万元。
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四、请凭本批复、宗地变更协议、土地价款票据及相关材料及时完善其他手续。
****
2024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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