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5年度通信辅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采购编号:****)
公示开始时间:2024年11月05日
公示结束时间:2024年11月08日
****2024-2025年度通信辅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编号:****),****委员会评标结果,经招标人确认,现将中标候选人情况公示如下:
一、中标候选人列表
1、中标候选人基本情况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序号 | 标包名称 | 中标候选人排序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投标报价(单价报价之和:元) | 质量 | 框架采购有效期 | 资格能力条件 |
1 | 标包1:2024-2025年度通信辅材采购项目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 | 67,538.43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2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幸英****公司 | 68,036.08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3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公司 | 70,472.34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二、发布公示的媒介
本项目公示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om)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子采购交易平台》(https://ecsg.****.cn/)上发布。
三、监督投诉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公示或者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一)异议阶段和时间要求
1、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至时间2日内提出。
2、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答复。
3、对开标的异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质疑截止时间前在《中国南方电网电子采购交易平台》提出,工作人员记录后****委员会处理。
4、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答复。
不在上述阶段和时间要求提出的有关招投标的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二)异议提出主体
1、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可以由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相关人提出的有关招投标的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三)异议材料
异议人必须有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除开标异议外,异议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受理部门提出异议,异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项目的名称;
3、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文件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名并盖公章,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文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提出异议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本人提交。
异议材料不齐全或者缺乏事实依据的,异议人应当在限期内补正,无法告知异议人或者异议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不受理。匿名提出的异议将不予受理和答复。
(四)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异议,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对虚假、恶意异议等扰乱招标秩序的行为,****公司黑名单管理,记录在其信用档案中,作为供应商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情节严重的实施一定期限不接受投标或市场禁入的处理。以下任一种行为将视为虚假、恶意异议:
1、对同一项目同一问题提出2次及以上异议,但事项不具体且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查询渠道的;
2、对同一个项目提出2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经回复后仍继续提出异议的。
(五)异议内容涉及企业秘密和企业内部敏感信息,异议人无法证明信息来源合法途径的,****公司黑名单管理,记录在其信用档案中,作为供应商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情节严重的实施一定期限不接受投标或市场禁入的处理。企业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标底、专家名单、采购过程音视频监控系统信息、评标报告、评标打分表、他人投标文件等。
(六)异议渠道
异议监督受理机构:****监督审计部
异议监督受理电话:0871-****0673
异议监督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不按上述规定渠道提交的异议将不受理。
四、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
递交地址:**市**区**路与****中心写字楼A幢20层
联系电话:马工,181****2392、151****9613
上述联系方式为****指定的联系方式,其他联系方式所作出的任何行为、承诺等均与我司无关,我司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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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