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公司
注册地址:**省**市**区**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民栓
涉嫌案件基本情况:
11月1日、5日,**市**区天园街道中铁三局地铁十一号线项目三分部发生讨薪。经核实,涉及37人,10多名工人围堵施工大门,事件发生原因:因****公司与工人签署协议,约定了支付的时候节点及金额,第一节点通过实名制支付了270万,第二节点为10月31日支付剩余300万款项,****公司亦向总包单位出具承诺,后期无工人讨薪,因在第2节点支付前,又出现新的班组讨薪,涉及130余人300万元,导致总包单位不敢支付第二节点的费用)导致11月1日出现工人聚集讨薪及20人到区府东门聚集反映欠薪诉求。(该批工人明知我职能部门在现场处理的同时,****机关门口聚集、堵门的形式,意****政府施加压力,****中队同步跟随工人,做好现场疏导和劝解,17:05分劝返工人至项目部。该项目建设方是中铁三局地铁十一号线项目三分部,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截至目前共计拖欠班组工人300人欠薪总额****875.31元,****大队10月28日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因该公司负责人迟迟对此不予回复且拒不出具工资支付方案,导致工人聚集维权讨薪。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的有关规定,你单位作为地铁十一号线项目三分部的总承包单位,依法承担支付工人工资的主要责任。
根据《**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保障部门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民栓收到本通知书二十四小时内到我局执法一科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
本次公告后,如果你逾期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将按照《**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址:**市**区石牌东路117号3楼311
联系人:陈卓蔚、赵震东 联系电话:020-****6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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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