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乡村项目(乌石镇征地村庄创建和美乡村项目)勘察设计服务-雷州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乡村项目(乌石镇征地村庄创建和美乡村项目)勘察设计服务-合同
公示信息
**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乡村项目(乌石镇征地村庄创建和美乡村项目)勘察设计服务 | ||
**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乡村项目(乌石镇征地村庄创建和美乡村项目)勘察设计服务 |
合同信息
**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乡村项目(乌石镇征地村庄创建和美乡村项目)勘察设计服务-**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乡村项目(乌石镇征地村庄创建和美乡村项目)勘察设计服务-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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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
2024-09-25 00:00:00 | ||
291126.240000 | ||
合同内容
合同名称 | **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乡村项目(乌石镇征地村庄创建和美乡村项目)勘察设计服务合同 | ||
招标人名称 | **** | 招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695X |
中标人名称 | **** | 中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601MA7ET1EB2P |
合同签订人或其委托人全称 | **** | 合同金额(元) | 291126.24 |
合同单位(甲方) | **** | 合同单位(乙方) | **** |
合同期限 | 45 | 合同签署时间 | 2024-09-25 00:00:00 |
质量要求 | 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 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 ||
合同主要内容 | 发包人: ****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乡村项目(乌石镇征地村庄创建和美乡村项目) ,工程地点为**市乌石镇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颁布的现行标准及规范。第三条 合同的文件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中标函(文件)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内容、阶段、规模及项目负责人4.1项目名称: **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乡村项目(乌石镇征地村庄创建和美乡村项目) 4.2设计内容: 道路、路灯、园林等 4.3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 4.4工程规模:投资额约为 1080万元 4.5 设计项目负责人: 冯文欣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 容 要 求时 间1工程基本资料1按进度安排2地质勘察资料1按进度安排3其他相关资料1按进度安排第六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时间1施工图6双方按进度要求商定2预算书6双方按进度要求商定第七条 费用7.1 经双方商定,本合同设计费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及(廉府函[2018]327号)规定计取,工程建设期间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作重大设计调整,则应新增设计费(协商)。第八条 支付方式8.1 设计人按阶段提交设计文件后,发包人按如下方式支付设计费阶段支付时间支付金额备注第一阶段施工图及预算编制完成并经相关部门审定后30%第二阶段交付施工图及预算成果文件3个工作日内70%8.2 ****银行代付代收相关费用。 银行支付信息为:开户名:****账 号:133****10632开户行:****公司**市**支行第九条 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的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7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7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有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不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9.1.3条规定支付设计费。9.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4、9.1.5条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参照国家标准图集》。9.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年限执行。第十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按其规则进行仲裁解决:(一)提交 **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初步设计评审通过为止。12.3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5 本合同一式 4 份,发包人和设计人分持正本 2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6 双方认可并签字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及相关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7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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